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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5]11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6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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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5]5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调整情况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中理论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由每人60元调整至50元;实践操作考核部分继续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表)。
  对一类职业技能鉴定项目中耗材较大的二产机加类和中式烹调类主要耗材允许学员自备或由鉴定机构代购。鉴定机构代购材料按进货价格向学员销售,由学员自愿购买。二产机加类和中式烹调类以外的各级各类实践操作考核部分收费标准可根据消耗材料价格变化情况,最高上浮不得超过10%。
  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等有关要求,同意我省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开展单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按照每人次100元的收费标准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三、对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应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具体降低幅度由同级物价、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利用企业场地和现有设备、材料对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应适度降低,具体收费标准由鉴定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
  四、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于包括资格审核、考试、测试、等级评定、发证等鉴定过程中的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原材料、能源消耗和场地租用等支出。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职业资格证书丢失、损坏、信息错误、出国等需补(换)证书的,按每证20元标准收取补(换)证件工本费。
  六、收费时,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一律不得收费。
  七、本复函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有效期二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附件: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实践操作考核部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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