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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16]3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3-22
实施时间: 2016-3-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9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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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申请省招考办继续执行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14]426号)收悉。根据我省招生考试成本和费用支出情况,并参考省外招生考试费标准,经研究,适当下调全国公共英语等级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标准;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仍按辽价函[2015]2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其他招生报名考试费以及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费继续执行原标准。具体招生考试费标准详见附表。
  请执收单位按现行管理权限向价格、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自2016年3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届时如需调整或继续执行以上收费标准,请于期满前三个月内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审批。
  附表:辽宁省招生考试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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