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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6]6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8-9
实施时间: 2016-8-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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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昌图县物价局、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教育厅
  2016年8月9日
  附件:
  辽宁省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是指学校培养普通高中学生的平均合理成本。
  第四条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高中教育培养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高中教育培养合理需要,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应当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六条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大型修缮费摊销等构成。
  (一)工资福利支出指学校发放的在职教职工的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等。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及其他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指学校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及其他等。
  (四)固定资产折旧。指学校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按照年限平均法在规定年限内计提的折旧。
  (五)大型修缮费摊销指学校的各类设备、建筑物、公共基础设施等发生的大型修缮支出按照规定年限摊销后的摊销额。
  第七条下列与正常教学无关的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
  (一)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利息;
  (二)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
  (五)各类赞助、罚款、违约金、滞纳金、公益性捐赠等支出;
  (六)对外投资等支出;
  (七)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八条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核定。在职教职工指其工资支出在教职工工资中列支的,在学校内从事教学、行政、后勤管理的人员及外聘教师等各类在岗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
  在职教职工人数应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人员编制数核定。在职教职工人数不超编的,据实核定;在职教职工人数超编的,按编制数核定。
  第九条在职教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和政府部门规定的数额。未计入本项目的工资性支出一律不计入定价成本。
  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在职教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
  第十条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按照计入定价成本的教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提取比例核定。
  第十一条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相关规定核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学校各类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按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核定;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可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不考虑残值率,具体定价折旧年限参见附表。
  文物、艺术品及已超过定价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维修(护)费包括日常修理费和大型修缮费。其中:日常修理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核定,大型修缮费按5年平均摊销。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不超过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的2%。
  第十五条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算由学校负担的部分,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差额为负数(即拨款额大于支出额)的,本项目为0。
  第十六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学校的资本性支出(如设备购置费、房屋建筑物构建支出等),在实施成本监审时应全额核减,同时在固定资产折旧、大型修缮费摊销等项目中相应核增。
  第十七条利用学校办学资源对外开展各类培训所发生支出、开展非独立核算勤工俭学活动支出以及其他各类经营性支出应单独核算,并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没有单独核算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分配或分摊其共同发生的费用。食堂、宿舍等教辅设施成本可按照以收抵支方式核定。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按年初学生人数与年末学生人数平均计算。初高中办学未分开核算的,应将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高中学生数,折算权数为: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
  第十九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根据核定的教育培养总成本与学生在校人数计算。
  教育培养总成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大型修缮费摊销-其它项目应分摊(或冲减)成本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教育培养总成本÷学生在校人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民办高中和职业高中等其他高中学校、民办初中和民办小学的学生培养成本可参照本办法核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高中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表 附表:
  高中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表

类 别

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

50年

通用设备

5年

专用设备

8年

交通工具

10年

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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