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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16]3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8-31
实施时间: 2016-8-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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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大决策,按照全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推进会和加快软环境建设大会部署要求,切实把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着力补齐短板,强化政策举措,集聚要素资源,优化投资和营商环境,增强民营企业政策获得感,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一)强化企业信贷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大额存单、可转换票据等业务,鼓励银行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扩大企业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大力开展企业动产、股权和商标专用权 “三押 ”融资,扩展存货、排污权、收费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扩大小微企业 “银税互动 ”签约范围,增加诚信纳税企业信贷规模。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省级财政连续三年列支5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开展 “助保金池 ”业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水平,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低保费担保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续贷、循环贷、分期偿还本金等业务,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规模,扩大担保比例。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根据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额和费率水平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鼓励各市(州)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机制,更好发挥融资担保和保险的增信分险作用。研究设立吉林省信用再担保公司,整合省内担保资源,以参股或控股方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四)加强对企业直接融资的指导。开展企业融资能力培训,加强企业对利用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等融资辅导,引导企业提升融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直接融资,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的企业,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要债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债券发行额度0.5‰,给予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加强拟上市民营企业培育,对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落实资助奖励政策。
  (五)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设立。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县级农信社改制或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为15%。
  (六)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间资本依法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逐步扩大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创新投资基金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参股政府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引导各类种子基金、天使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民营企业发展。
  (七)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鼓励地方政府建立或利用现有的政府性投资平台或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建设项目争取国家专项基金提供增信和担保服务。建立民营企业项目申报储备库,省国开行、省农发行围绕储备项目提供信贷服务,开展申报审查等环节指导工作,提高民营企业项目签约率。
  二、着力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
  (八)支持创新型科技企业加快发展。发展壮大民营科技企业,着力培育1000户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年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3%的创新型科技企业。对经认定的创新型科技企业,按规定优先给予科技立项、知识产权抵(质)押贷款、贷款担保优惠费率等政策支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研发、项目建设和市场开拓。
  (九)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 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以上企业,按规定优先给予研发投入、技术引进、发明专利授权等补助。对特别重大的民营科技创新项目,采取 “一企一策 ”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鼓励各地推广中关村自主创新先行先试政策。赋予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收益中用于人员激励部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所得股权,可按比例直接分配给科研人员和团队,并按股分红。依托省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鼓励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设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天使、风投、创投等专业化基金,加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持。
  (十一)鼓励新技术新产品首购、首用。对我省首台(套、批次)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新材料实行认定奖励和保险补偿。对取得认定并获得使用的省内首台(套、批次)生产企业给予奖励、保险补偿;对购买使用省内首台(套、批次)产品的企业给予奖励。
  (十二)进一步落实科研人员 “松绑 ”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探索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开展职称评审 “双试点”改革,对在高校或科研院所兼职专业技术工作的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在企业中兼职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兼职专业岗位系列和实绩,专门予以职称认定。
  三、着力引导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十三)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实施新兴产业培育行动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无人机、光电子、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物流、文化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3D打印等新兴业态。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四)促进发展高端制造业。启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制定发布指导目录,建立重大项目库,围绕《中国制造2025吉林实施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支持民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展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升级的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专注于市场细分,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服务的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省级专项支持。
  (十五)引导智能制造业发展。开展互联网+制造业试点示范专项行动,滚动实施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支持民营企业推广基于互联网的产品开放式设计、柔性制造、个性化定制,鼓励智慧工厂、智能车间建设,打造协同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和网络制造新模式。推进机器人和智能成套装备在机械、钢铁、危险化学品、民爆、医药等领域应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智能制造项目给予省级专项支持。
  (十六)开展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采取定向培育、专家辅导和咨询服务等方式,分别开展企业产权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升级、内部管理规范化试点示范,省级重点产业、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给予专项支持。到2017年完成500家骨干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造、100家骨干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促进企业制度转型升级。
  (十七)引导企业争创质量品牌。重点支持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质量标杆 ”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培育示范工程。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质量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省政府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支持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且出台执行的企业和对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实施的企业,省政府按规定分别给予专项资金奖励。
  (十八)鼓励企业 “走出去 ”开拓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设立生产基地、研发机构和合作园区,开展企业并购、资源开发以及营销网络建设;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企业申请境外专利、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对企业发生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资源回运等,积极予以支持。
  (十九)培育民营大企业大集团。实施百强民营企业培育计划,集中打造一批产业链长、创新能力强、市场影响力大的行业领军大企业、大集团。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强强联合、上下游整合等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在申报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重点倾斜。促进中小企业加速壮大,对当年首次升入规模统计的工业企业,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优先支持。
  四、着力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二十)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持续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和公示,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性成本。全面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限制,最大限度释放企业名称资源。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 “两证合一 ”。
  (二十一)推进投资审批便利化。简化民营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备案手续,建立和完善项目立项、用地踏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同步 “并联 ”审批机制,为民营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提供快速办理 “绿色通道 ”。鼓励各级政务大厅设立中小企业服务窗口,通过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审批事项代办服务。
  (二十二)打通民间投资渠道。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一律加以修改或删除。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新增建设项目必须公开市场准入标准、技术经济条件和相关配套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平等参与项目建设。制定并颁布全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地方政府制定年度高速公路、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廊、机场、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力、天然气等投资项目说明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三)持续推动企业降本减负。深入开展企业降成本专项行动,依据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企业降成本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清费减负优化发展软环境措施的通告要求,落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成本、财务成本、人工和物流成本、用电用地要素成本、管理成本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正税清费,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健全要素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法制化营商环境。
  (二十四)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制和军民融合。支持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企改制重组。在竞争性领域不设置股权比例限制,鼓励民间资本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国企改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征集投资者。指导帮助民营企业获得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所需相关资质。大力引导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在利用军工优势资源、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以及争取国家投资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五)促进工业地产项目转型利用。引导未开发工业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文化、旅游、体育、养老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在建的或已竣工的工业地产项目,在符合条件情况下,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重新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可依法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
  (二十六)深化民营经济改革试点。继续推进长春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申报国家东北地区民营经济改革试点城市和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对纳入国家试点示范的城市,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各地区针对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在体制机制改革、要素资源配置、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开展试点,突出特色,重点推进。
  五、着力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七)建立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建立联接县以上和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管理、法律、市场、代理等公共服务。对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综合考虑服务民营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满意度等因素,通过购买公共服务、业务补贴等方式,给予单个平台不超过30万元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二十八)建立人才培训服务体系。深入开展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加大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力度,建立全覆盖的云端培训平台,实施精益管理、品牌培育等专业化培训。深入开展 “双万 ”培训,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和储备人才。鼓励手工艺人弘扬工匠精神,传承技艺、创新创业。支持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以及矿管、安全、消防、质监、食品卫生、检验检疫等特殊行业培训。对承担政府委托项目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二十九)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查询系统。推进全省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 “诚信示范企业 ”创建活动,推广使用信用评级结果。指导民营和中小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三十)提升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水平。鼓励开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民营资本等投资主体,建立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专项资金支持。依托省创业孵化服务联盟,搭建科技创新、融资担保、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创业孵化功能。将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创业孵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开发区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三十一)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支持各地依托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建设培育一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鼓励创业孵化基地扩大入驻企业容量,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向中小微企业聚集区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及入驻基地的重点企业,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帮助申报国家专项资金。
  六、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三十二)密切党委政府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建立省级领导联系吉商制度,畅通省领导与吉商对话交流渠道。弘扬吉商精神,培育吉商文化,全力建设投资营商环境,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引导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开展工作,在政策宣传、行业自律、信息交流、人才培训、权益维护、招商引资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作用。对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业绩突出的商会、协会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十三)建立重点企业帮扶解困机制。建立省市两级重点民营企业帮扶解困联席会议和省市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工作制度。统筹安排或自主选择民营企业作为联系点,定期深入企业调研指导工作,听取企业家意见和建议。针对重点民营企业深入开展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专项行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运行、投资和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四)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省工商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营企业维权投诉的受理工作,对受理事项,有关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回复。设立全省企业法律服务热线和网上法律咨询服务平台,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大力推广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 “双随机 ”抽查机制,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
  (三十五)完善推动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机制。健全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全省民营经济运行分析,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按月调度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建立民营经济考核机制,并纳入各级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省政府每年开展民营经济政策落实专项督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估,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加大民营经济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加强政策解读,提高企业对政策措施的知晓度,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和全社会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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