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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财行资[2016]551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11-25
实施时间: 2016-11-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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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近年来,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和制度化,但从近两年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情况看,个别行政事业单位仍存在擅自出租国有资产和租金收入未上缴市财政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范资产出租行为
  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厅字[2016]25号)规定,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到期后必须收回,不再审批出租。其中,对整体出租房产到期收回后无法统一调剂使用的,实行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和经营;对部分出租房产收回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综合利用。
  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确需出租国有资产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采取中介机构评估方式确定租赁底价,委托市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国有资产。租期结束或合同履行期间因故终止,确需继续出租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二、加强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出售收入、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资产出租收入和投资经营收益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国有资产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其中,财政预算单位的国有资产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纳入主管部门预算管理。
  三、加强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撤销、合并和隶属关系改变时,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造册,依据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及事业法人类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改制方案,开展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资产清查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行政机关组成专门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方案,对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资产清查结果报市财政局审批。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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