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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财行资[2016]338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8-1
实施时间: 2016-8-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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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现将《哈尔滨市市直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日
  哈尔滨市市直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管理,在保障党政机关基本办公需要的基础上,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大力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参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级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党政机关”)。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是指满足市直党政机关基本办公需要的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不含满足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详见附件)。
  未列入本标准附件的其他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配置,应当按照与市直党政机关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涉密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配置。
  第四条 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率优先。保障基本办公需要,提高行政效率。
  (二)经济适用。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能耗低、维修便利的办公设备及符合简朴实用要求的办公家具。不配置高端设备,不配备豪华家具。
  (三)资源共享。使设备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避免闲置,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条 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
  本标准是市直党政机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实施政府采购、申请和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依据。
  第六条 实物量标准。实物量标准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市直党政机关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员数、人员级别等综合设置,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而非必须达到的标准。配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配置数量。
  第七条价格上限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依据市场价格并参照政府采购价设置,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价格上限。市直党政机关应当在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选择经济实用、节能环保的设备家具,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八条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标准依据国家、省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规定使用年限设置,是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九条 本标准实施前市直党政机关已配置的超过本标准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在超标准配置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报废前,不得更新购置。
  第十条 市直党政机关因特殊办公业务需要,新增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高于本标准的,报市财政局专项审批。
  各类临时机构原则上不予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所需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由相关单位调剂解决;确需配置的,参照本标准从严控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配置,由购置单位登记入账。
  第十一条 市直党政机关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直党政机关应当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对购置、调入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及时建立、更新资产明细卡片,对经报批处置的资产调整资产台账,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信息进行登记,做到账卡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障资产信息清晰完整。
  第十三条 市直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标准,擅自配置或超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配置标准。
  第十五条 除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外,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直党政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2.市直党政机关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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