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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政办发[2015]11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28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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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直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精神要求,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黑价联〔2014〕74号),经过依法听证,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市区(不含呼兰、阿城、双城区)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使用磨盘山水源、通过城市管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含“一户多表”)的居民用户,其中“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照水表计量的用水量计收水费、“一户多表”居民用户按照各分表计量用水量之和计收水费。
  二、各阶梯水量与价格
  第一阶梯: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150立方米(含)以下的,水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2.40元。
  第二阶梯: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150立方米至250立方米(含)的,水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3.60元。
  第三阶梯: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水量在250立方米以上的,水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7.20元。
  对确因家庭户籍人口较多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居民用户,在5人基础上,按照每增加1人、年增加30立方米用水量的方式增加第一阶梯水量基数。
  三、计量缴费周期
  以年度(12个月)作为1个计量缴费周期。1个计量缴费周期中的居民用水户用水量,按相应阶梯水量及阶梯价格计收水费。用水量在计量缴费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对变更或注销用水户名的居民用户,变更或注销之日前发生的不满一个计量缴费周期的用水量,均依据一个计量缴费周期的相应阶梯水量额度、按实际发生抄表水量计收阶梯水价。
  四、其他配套政策
  (一)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未安装水表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生活用水价格在第一阶梯水价每立方米2.40元基础上上浮0.20元,执行每立方米2.60元。
  (二)对使用其他水源、由其他管网供水的“一户一表”(含“一户多表”)的居民用户,其第一阶梯价格为现行水价标准每立方米1.80元,阶梯水量、阶梯价差比例、计量缴费周期等参照上述标准和规定执行。
  (三)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1.30元标准。
  (四)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2.40元标准。
  五、其他事宜
  (一)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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