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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政发[2016]11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5-16
实施时间: 2016-5-16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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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6日
  哈尔滨市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形成产业升级新支撑、外贸增长新亮点、现代服务业发展新引擎和扩大就业新渠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本市区域内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
  二、投融资政策
  (三)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服务外包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开发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贷款等基于服务外包产业链的融资创新产品,探索开展企业专有知识技术、专利及版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
  (四)充分发挥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的政策性担保职能作用,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原则上,担保期限为1年,单笔最高担保金额为500万元,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对资信佳、效益高、规范经营、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单笔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可实行“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
  (五)对服务外包企业采取股权融资的形式引进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
  (六)对企业申报上市并被国家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按照企业所属类别,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列支。
  三、财政扶持政策
  (七)鼓励企业开拓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收入不低于25万美元的企业,按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收入4%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同时,对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对其增长部分按3%的比例再给予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服务外包发展资金列支。
  (八)支持企业开展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年度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企业,按年度服务外包在岸业务收入3%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服务外包发展资金列支。
  (九)鼓励企业引进中高级管理人才,将服务外包领军人才和重点人才纳入全市人才计划和专项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所需经费由市人才发展资金列支。为引进的高层次服务外包人才在哈落户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服务外包企业投资人才、专业人才出境及服务外包企业员工境外工作提供办理证照或签证便利。
  (十)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50%的保险费补助,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外贸发展资金列支。
  (十一)对在哈投资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按其实际投资到位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服务外包发展资金列支。
  (十二)对境内外企业在哈投资设立服务外包企业,以注册时间计算,当年企业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两年内企业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服务外包发展资金列支。
  (十三)在哈高校成立服务外包学院的,经市商务、教育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30万元;新增设服务外包相关专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服务外包发展资金列支。
  (十四)对经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园区建设资金管理部门认定的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根据规模、效益等情况,对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服务环境等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所需资金由市产业园区发展资金列支。
  (十五)围绕落实国家“中蒙俄”经济走廊发展战略和“龙江丝路带”发展规划,打造全国对俄合作中心城市,鼓励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大力开展对俄离岸服务外包。对企业承接的对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奖励标准可上浮20%。
  四、附则
  (十六)本政策所指服务外包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商服贸函﹝2015﹞145号)执行。
  (十七)本政策适用于在哈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且通过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注册并及时申报业务数据的企业及在哈高校。
  (十八)对同类事项,不重复给予企业政策扶持。
  (十九)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二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发〔2007〕16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哈政发〔2009〕15号)及《哈尔滨市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政策的补充意见》(哈工信发〔201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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