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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出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6]3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6-26
实施时间: 2016-6-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3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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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申报核定哈尔滨市、佳木斯市和双鸭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出让底价的函》(黑环函〔2016〕73号)收悉。为保证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和省环保厅对哈尔滨市等四城市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批复(黑环函〔2009〕91号、黑环发〔2012〕125号、黑环函〔2015〕213号、黑环函〔2016〕207号),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试点城市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采取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出让底价为:哈尔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年每吨2800元,化学需氧量、氨氮每年每吨1500元;双鸭山市、齐齐哈尔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年每吨2000元;化学需氧量、氨氮每年每吨1500元;佳木斯市二氧化硫每年每吨2000元。
  二、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缴库时填列政府收入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也不得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低价出让排污权。严禁违规对排污单位减免、缓征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齐齐哈尔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出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联〔2015〕75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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