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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2016]10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1-28
实施时间: 2016-11-2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3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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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现将《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主要内容。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包括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下放)事项清单。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具体内容详见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
  二、严格执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外,各部门不得变相设置中介服务或服务环节,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设置限制性条款或指定中介服务。凡取消、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条件。凡规范(下放)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行政相对人可按照要求自行提供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实施。
  三、加强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管理。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要求,结合权责清单修订及时调整完善。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的调整,由行政权力行使单位提出,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四、优化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或限额管理规定,健全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有效督查监管机制,推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网上运行。及时总结省级和先行先试整体推进市经验做法,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体系,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附件:1.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目录
  2.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目录
  3.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下放)事项清单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相关附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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