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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浙建[2016]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6-12-6
实施时间: 2017-2-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5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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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促进我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水平,推动建设行业技术升级,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建设科技推广指导原则。我省建设领域遵循科学、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择优推广应用先进、可靠、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等新技术,促进建设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建筑品质。
  二、健全建设科技推广工作体系。建设科技推广包括无工程建设标准的新技术应用技术论证及工程应用试点、列入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民用建筑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规定,由设区市建设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可以在该民用建筑中使用。经若干建设工程试用且实际效果良好的新技术,方可纳入《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建设科技成果(含产品类科技成果,下同)列入技术公告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的,建设科技推广机构方可进行推广。
  三、保障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质量。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前应当经过一定数量和一定时间的建设工程试用且取得良好效果,并通过工程实践依法制定工程应用技术标准。在此基础上,建设科技推广机构应当统筹考虑建设科技推广成果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和技术依托单位的研发、服务能力及信誉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进行推广。对于产品类科技成果,还要综合考虑其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因素。鼓励建设单位选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科技成果。除技术公告中的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外,不得将建筑材料和设备是否被建设科技推广机构列入推广科技成果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监管环节的前置条件。
  四、建立科技成果推广信息反馈机制。建设科技推广机构要建立科技成果推广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对于工程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科技成果依托单位加以改进,同时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对于工程应用中问题较多的已列入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终止推广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五、提升建设科技成果推广效果。建设科技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建设科技发展情况,针对建设科技成果的不同类型,因地制宜地采取举办推广会、试点工程现场观摩会、新技术应用培训会等多种方式进行推广,不断丰富推广形式,努力提升我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效果。
  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6日

相关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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