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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苏政发[2016]16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12
实施时间: 2016-12-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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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全省新旧动能加速转换和新经济培育成长,加快聚力创新、聚焦富民步伐,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专项督查组对我省提出的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实体经济
  (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深入贯彻《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充分发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级科技成果引导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重点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动力。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通过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引导过剩产能、落后产能、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加快“腾笼换鸟”、二次创业,提升实体经济资产质量,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民营企业联合研究机构通过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多要素、多样化的政产学研用合作。鼓励民营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标准规范制定,对民营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修订的,各级财政可视财力状况给予奖励。大力发展军民融合,鼓励民营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与生产合作,充分发挥省级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军民融合发展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三)加强载体支撑和信息引导。积极支持重大科创载体建设,加快发展产业科技服务示范区,鼓励各类园区、开发区重点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产业监测等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各级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给予重点保障和推进。充分利用全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省统计数据中心等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发展、投资、财税、招投标等政策信息和投资结构分布、投资发展趋势、产能结构变化等投资动态信息,引导企业准确选择投资方向,提升民营企业盈利能力。
  (四)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行成本。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切实降低民营经济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行成本。完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和援企稳岗补贴等政策,合理控制用工成本。调整完善公路收费政策,规范机场、铁路、港口码头及海关监管区收费,有效降低物流成本。进一步优化能源发展结构,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切实降低项目用能成本。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其收费标准,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加强资金清欠工作,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风险。
  二、全面放宽市场准入
  (五)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保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公益服务、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对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中具有稳定收益、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或通过适当补助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的项目,原则上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一般不再进行全额投资。
  (六)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进一步开放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配售电、国防科技等领域,确保市场准入对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对省内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按程序修改或停止执行不利于民间投资准入和存在不公平待遇的政策文件规定。各级政府推进的重点事项和重大建设任务,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公平竞争,一般不再新设国有企业或指定既有国有企业承担投资建设任务。
  (七)健全民间投资权属和收益保障机制。对资产权属结构不够明晰而不能保证投资收益,导致民间资本不愿进入的行业或领域,建立健全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权属确认和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平公正和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为民间投资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探索开展特殊股权试点,国有资本通过持有极少量的特殊股权,仅在约定的个别关键事项上拥有决策权,将项目所有权和收益权最大化赋予民间资本,有效拓展民间投资发展空间。
  (八)探索民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试点开展民间投资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定期调整公布民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任何部门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
  三、积极拓展投资领域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充分利用国家向地方政府和民间资本放开城际铁路等非干线铁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机遇,力争尽快在部分条件成熟的铁路项目取得突破,率先引入民间资本。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公路建设,推动公路养护管理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民间资本。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机场建设,拓宽新建机场和改扩建机场项目资金渠道。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天然气发电、热电联产、清洁高效煤电和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电网、油气管网、煤炭储运设施建设运营。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态环保领域投资。深化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推进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引入市场机制。在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大力推行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治污减排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业水利领域投资。培育农业多元化投资主体,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农田平整改良、灌排设施、机耕道路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农田。推进水权制度改革,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社会事业领域投资。促进社会办医,鼓励民间资本依法依规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合作合资、收购兼并、公办民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重点解决民营医院在职称晋升、政府补贴、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难。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支持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或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稳步扩大非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民办教育规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智慧校园等项目,重点解决民办学校在办学主体平等地位、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突出矛盾。推动社会养老,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重点解决民办养老机构在设立许可、医保对接、人才培养等方面难题,支持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体育资源开发利用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健身休闲、体育竞赛、场馆建设运营、职业体育等领域。
  四、着力创新合作模式
  (十三)积极推广PPP投资模式。在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领域,大力推进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运营,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进一步完善民间投资参与的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出台相关行业、领域PPP实施细则,去除不合理门槛,优化价格形成机制,健全项目退出机制,加强风险控制,切实解决民企与国企公平竞争问题,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完善PPP中介服务支持体系,在项目前期决策过程中发挥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成本核算、经济补偿、决策论证、合同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优势。建立健全各级PPP项目库并及时组织更新,定期开展项目推介活动,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和后评价。
  (十四)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投资。通过资产证券化和公开转让部分国有企业产权等方式,将部分国有存量资产转让给民间资本,鼓励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合资组建混合所有制主体进行投资,引导民间投资参与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领域国有资产投资运营。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启动和推进一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在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城市公共服务领域,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制度,启动和推进一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十五)大力发展公私合作投资基金。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示范和放大作用,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的原则,由政府出资牵头设立综合性母基金或重点行业(产业)母基金。综合运用参股基金、政府出资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支持、引导和推动民间资本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母基金。
  (十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挥集体经济组织主体作用,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以自主开发、联营联建、区域统筹等方式,对农村低效用地进行集约利用和腾退改造,加快城乡结合部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集中梳理推进一批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项目,加快释放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潜力。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常州市武进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争取扩大集体收益。
  五、有效改善融资环境
  (十七)支持股权融资。积极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民营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发展各类创业投资,充分发挥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作用,壮大面向种子期、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积极向国家争取开展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权试点,拓展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创业型企业等轻资产企业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开展“投贷联动”试点,适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进一步建立完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方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债转股,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积极吸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我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新型城镇化等领域项目建设。
  (十八)发展债券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加快债券产品创新,丰富债券品种,进一步发展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动绿色债券、项目收益债、专项企业债、资产支持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特色产品落地和扩容,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充分利用发展改革委改革创新企业债券发行方式的政策机遇,强化政策宣传和指导,探索建立“企业债券+产业投资资金”“企业债券+银行信贷”等融资协作新机制,进一步提高企业债券的申报和发行效率。在全省范围内探索“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小贷公司提供担保+再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兼主承销”的私募债发行模式。鼓励各级政府设立中小企业风险缓释基金,为民营企业融资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十九)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长期融资优势及引领导向作用,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铁路、公路、市政基础设施、科技创新等重大工程建设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发挥专项建设基金作用,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拓展业务空间,联合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组建产业投资基金等融资创新,为民间投资项目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发债、租赁、上市”等综合金融服务。
  (二十)精准扶持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多维度加强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落实贷款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不低于”目标要求,改进授信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对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转续贷支持。完善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权利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帮助小微企业积极申请创新类贷款业务。推动发起成立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电子交易平台和融资性担保联盟,加快建立动产和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质押登记系统,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一步规范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在融资过程中的评估、登记等收费行为,督促商业银行取消不合规不合理收费,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六、持续加大政策扶持
  (二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各类财政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要在安排上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给予扶持。各类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在社会保障、公共文化和市政公共服务等领域,积极培育和扶持政府购买服务市场主体,采取价格扣除、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支付款项,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十二)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国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确保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非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酌情免征权限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酌情减半征收权限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管理,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评审、评估、检测等各类涉企收费,严厉打击各种涉企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二十三)构建政府性担保体系。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加快省级融资再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建立市级政府性担保机构,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新,探索发展新型融资担保行业,推动形成政府引导,银行、担保、再担保、小微企业为主体的融资服务链条。落实好担保、再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对银行发放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或分保的,由银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合理分担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财政担保基金(资金),参与分担代偿支出或者给予风险补偿。
  (二十四)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对民间投资的工业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落实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供地政策,对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民间投资项目,在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保障物流项目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物流项目用地容积率。
  七、切实优化行政服务
  (二十五)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对企业核准后开工前的各类报建事项进行整合和清理,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 “最后一公里”。进一步整合、清理、下放包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在内的各类投资审批事项,按照能简则简、能放则放的原则加快修订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在有条件的地方和领域试点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备案类项目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对核准类项目加快推进并联审批,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新模式。按照改扩建项目和新建项目区别对待原则,结合不同行业企业情况,研究改进环评管理,简化环评内容或降低环评类别。加快构建权责明确、高效透明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政府管理新模式。
  (二十六)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充分发挥全国联网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引入全流程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机制,加快推动有效落实部门横向协调联动和网上集中办理,实现全省各类投资项目审批“一口受理、一码通行、一网办结”,让企业少跑路、让信息多跑路。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和重大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度,为企业办理项目审批提供更加便捷、精准的“一站式”受理和“全流程”服务,让政府成为企业的“店小二”。结合推进行业商会协会脱钩转型,加大对民营企业专业培训力度,建立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有效渠道,减少中介服务环节和费用。
  (二十七)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完善政策发布等信息公开机制,建立涉企政策手机推送制度和网上集中公开制度,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协调联动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民间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与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沟通合作,搭建和完善融资合作平台,定期梳理发布民间投资项目融资需求,积极为民间投资项目拓展融资渠道。构建制度化、常态化政企沟通渠道,逐步推广企业评议政府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坚定民营企业发展信心。
  (二十八)建立推进督查机制。要充分认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以更大的决心和气力抓好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细化重点任务,紧抓关键环节,狠抓工作落实。省政府将把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推进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各地也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促进民间投资发展工作督查推进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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