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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海南省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评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6-11-25
实施时间: 2016-11-25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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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6]1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海南省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评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合格标准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简称“国线”)为60分,考试合格者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2016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二)海南省合格分数线(简称“省线”)为50分,2016年度《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成绩为50-59分的,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2016年度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只能参加海南省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以上合格证书请于2016年12月30日前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省财政厅会计处领取,合格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评审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二)受理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1703室,咨询电话:68531650。
  三、申报条件
  (一)参加2014—2016年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达到国线标准或参加2016年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达到省线标准的人员。
  (二)符合《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06〕1966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完成2016年及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四、申报程序
  申报人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评审材料并公示七个工作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情况证明(需注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意见等)——单位审核评审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海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受理评审材料——提交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评审结果——确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五、申报材料
  (一)《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2)
  (二)《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
  (三)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个人工作总结。
  (四)相关证明材料:1.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证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4.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5.会计师资格证复印件;6.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7.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政策理论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参见《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06〕1966号)要求,其中,财会专业论文、著作、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复印件需包含封面、目录和版权页。
  以上材料除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材料外均需提供原件审查,复印件应以A4纸双面复印,每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单独装订,其他材料依序胶装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申报材料虚假及鉴定意见失实的,取消申报人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二)申报人学历、资历、论著、业绩成果、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有效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其他材料有效期截至2016年11月30日。
  附件:1.海南省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2.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3.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25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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