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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区邮政企业免征2009年房产税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9]1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6
实施时间: 2009-1-6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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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免征邮政企业房产税的批复》(内政字〔2008〕265号,以下简称《批复》)精神,现将我区免征2009年房产税的邮政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区、盟市两级核定,现将免征2009年房产税的邮政企业名单(附后)印发你们,对所列名单中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免征房产税,未列入名单的邮政企业照章征缴房产税。
  二、对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的邮政企业房产,如果其改变用途,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追缴免征税款。
  三、对非邮政运营服务的房产,按经营收入或业务量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四、鉴于邮政企业房屋产权的特殊性,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实际征收管理中,要认真核实免征房产税的税额,并将核实统计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报区局。对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区局。
  五、本次下发的免征房产税邮政企业名单,执行日期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邮政企业免征2009年房产税名单汇总表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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