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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提高我区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11]5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1
实施时间: 2011-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8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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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我区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内政字[2011]59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按期纳税(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由5000元提高至10000元。为贯彻落实好起征点调整工作,确保这项惠及广大弱势群体的民生工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提高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提高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是自治区地税局从税收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促发展、调结构、惠民生”和“富民强区”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区地税系统培植涵养税源,加大税收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扶持力度,主动跟进税收服务民生工程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提高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到位,见到实效。对在落实工作中存在拖延扯皮、明减暗增,或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借口而不及时贯彻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区局将严肃处理。
  二、立即行动,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各级地税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保证提高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在3月份的申报期必须予以落实。具体采取“先到位、后调整”的办法,即以目前已确定执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额定额核定标准为依据,对未达10000元营业额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在3月份的申报期就必须落实政策,不再征收相关税款。
  三、坚持“两手抓”确保政策管理到位
  各级地税机关要一手抓政策落实,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该享受的税收政策享受到位;一手抓管理,加强重点税源户管理,加大税源专业化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行为。具体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计算机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确保定税的透明度;二是要及时掌握和了解重点集贸市场和部分敏感行业生产经营情况与纳税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三是全面推行纳税人自愿储蓄预存、税务局批量划解税款的申报缴税方式,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四是保证发票供应,不得多头审批,确保纳税人随到随买。对未达起征点的营业税纳税人也要提供充足的定额发票(原则上不提供机打发票),保证他们的正常经营。五是要严格执行定额调整审批程序,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凡大批量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的旗(县、区)地税机关,要向其主管盟市地税机关备案。六是要加强对提高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优惠政策的纳税服务和宣传工作,各地要通过办税服务厅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等办法,积极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自治区党委政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中的各项具体举措。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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