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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10--2011年度全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12]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6-14
实施时间: 2012-6-14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9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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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纳税信用管理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共同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内国税征函〔2006〕1号)的要求,经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协商决定,开展第四次联合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工作,现将本次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评定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均要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和评委会办公室(简称办公室)。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纳税服务、征(税)收管理、税政管理、稽查检查、法制法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评委会办公室均设在纳税服务部门,具体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登记、打分、审核、上报、公示、公布、资料归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二、评定原则
  (一)公正公平原则。对评定范围内的纳税人要一视同仁,真实客观地依法按规定的标准、尺度统一衡量,准确计算各项分值和确定等级。
  (二)公开透明原则。评定过程中要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对拟定等级要通过各种形式在最终审定前进行公示,审定后进行公布。
  (三)从低认定原则。国、地税双方对共管户信用等级有争议时,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本着从低原则讨论认定,同一纳税人不得同时出现两个等级结果。
  三、评定所属纳税期
  2010—2011年两个纳税年度。
  四、评定范围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且不论年纳税额多少,都属于评定范围。对以前已经确定等级的纳税人,也要纳入评定范围重新评定。
  但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人暂不进行评定:1、对评定所属纳税期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不足两年的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3、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4、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纳税人。
  五、评定内容和标准
  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具体评定管理办法地税系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内地税发〔2003〕138号)执行,国税系统使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系统(V1.0)”进行评定、审核、汇总与管理。
  六、评定程序
  (一)共管户的评定。对共管户的评定,由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评定。其程序如下:
  1、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评委会办公室分别打分初评,拟定初评意见,填写各自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
  2、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评委会办公室将初评结果资料送交同级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评委会办公室核对,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上互填初评结果。
  3、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评委会召开联席会议确定等级,在双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上互盖公章,并分别汇总填制《共管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汇总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
  4、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评委会分别将确定等级后的评定结果资料和汇总资料上报其盟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评委会。
  5、盟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评委会分别审核各等级纳税人资料并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签署意见,然后送交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评委会核对并互签意见。
  6、盟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评委会召开联席会议确定等级,在双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上互盖公章。双方在核对“排序序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一致的情况下,分别汇总填制《共管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汇总表》并加盖公章。
  7、盟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评委会分别将拟评为A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和《共管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汇总表》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评委会(其中《共管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汇总表》还需上报电子文档)。分别将拟评为B、C、D级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分别进行公布。
  8、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评委会分别审核A级纳税人资料并签署意见,然后送交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评委会核对,互签意见。
  9、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评委会召开联席会议确定A级纳税人,在双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上互盖公章,同时委托盟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进行公布,颁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牌匾。
  (二)非共管户的评定。对地方税务局单独实施管理的纳税人(非共管户),由地方税务局单独逐级评定。其程序如下:
  1、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评委会办公室打分初评,拟定初评意见,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
  2、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评委会审核初评结果资料,确定等级后加盖公章,并汇总填制《非共管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汇总表》(见附件2)及加盖公章。
  3、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评委会将确定等级后的评定结果资料和汇总资料上报其盟市地方税务局。
  4、盟市地方税务局评委会审核各等级纳税人资料,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上签署意见,确定等级后加盖公章,并汇总填制《非共管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汇总表》及加盖公章。
  5、盟市地方税务局评委会将拟评为A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和《非共管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汇总表》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评委会(其中《非共管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汇总表》还需上报电子文档),将拟评为B、C、D级纳税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进行公布。
  6、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评委会审核A级纳税人资料并签署意见,确定A级纳税人后加盖公章,并委托盟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公示。公示期满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进行公布,颁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牌匾。
  以上共管户、非共管户的评定过程中,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上,地税系统要补充增加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意见并盖章,国税系统要补充增加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意见并盖章。
  七、工作要求
  (一)互通信息,加强配合。各级地税局、国税局在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要随时互通信息、加强合作,对于双方交换信息、共同审定等具体工作,要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推诿,保证此项工作有条不紊、顺利进行。
  (二)全面分析,实事求是。各级地税局、国税局评委会要根据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征管档案、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资料情况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分析,实事求是开展评定,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
  (三)合理安排,按时完成。此项工作九月底结束,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决定。但对拟定为A级的纳税人,必须于9月10日前分别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过期一律不再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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