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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旗县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14]17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1-17
实施时间: 2014-11-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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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现对我区部分旗县(见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权限做出如下调整:
  对附件所列旗县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局管理)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进行减免税资格认定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由旗县地税机关认定,并抄报所在盟市地税局备案。此前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部分旗县(市)名单(共12个)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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