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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发放工资薪金单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15]4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5-28
实施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8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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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及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对财政发放工资、薪金的单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财政统发和自行发放工资、薪金单位(以下简称发放工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以下简称扣缴申报)。
  二、发放工资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扣缴义务人在初次扣缴申报时,应依法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附件1),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扣缴申报时,将变更信息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扣缴义务人每月向所得个人(纳税人)支付工资、薪金等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应按月计征,将应纳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件2)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告的其他涉税资料。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使用全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按规定进行基础信息报送和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依法履行扣缴申报义务和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情况,依照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扣缴义务人初次使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客户端软件,可直接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下载地址http://www.nmds.gov.cn/portal/网上办税服务厅。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已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根据所掌握的涉税信息,定期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信息进行稽核比对、分析评估。
  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有关信息保密。对未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保密造成泄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理。
  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税法宣传、政策辅导和信息系统的培训及提供税务咨询等服务。
  九、对自治区本级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每月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单位上报工资数据,负责将财政直接发放的工资、薪金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由代发工资的银行直接划转到统发工资单位的账户内。统发工资单位将财政统发工资部分与单位自行发放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按月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凡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且机构所在地在呼和浩特市区以外的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十一、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参照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扣缴申报工作。
  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5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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