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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全区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15]11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6-11
实施时间: 2015-6-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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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要求,现就做好全区2015年税收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提高对调查工作的理解认识
  税收调查工作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是各级财税部门掌握税源情况、研判经济形势的有效手段。2015年,国家将进一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等多项重大税制改革,做好2015年度税收调查工作,掌握改革相关数据,对制定下一步的税制改革方案意义重大。各级地税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深化对税收调查工作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方法,积极主动做好税收调查工作。
  税收调查工作涉及与企业有关的各个税种的政策和征管业务,其组织、填报、审核以及分析应用过程细节多、难度大,是一项对税务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等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难度较大。各级地税机关收入规划核算与税政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协调配合,严格把关,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确保税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为了与国家税务总局做好此项工作的衔接与配合,此项工作现由区局收入规划核算处牵头负责,请各单位税政部门与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室及人员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仅对本次税收调查工作各部门具体分工明确如下:
  1.此项工作由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整理“企业调查范围”名单,提供“企业集团调查范围”名单,并制定自行上报名单。负责汇总数据的整理、审核、上报、分析和总结报告工作。各盟市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汇总、严格把关数据审核和上报工作,保证税收调查数据质量的严谨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2.税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调查范围”名单、往年历史数据的交接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的细节指导,保证税收调查内容的延续性和完整性。
  3.调查软件的技术问题请详见财政部官方网站税政司频道,在线服务栏目下:“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第三条调查软件技术支持的内容。
  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税收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坚持实行定员、定岗管理,保持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同时,为了更充分挖掘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调查数据在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共享。
  二、落实范围,细化要求,努力实现调查过程高质高效
  2015年税收调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落实:
  (一)调查范围。2015年全区税收调查分为企业调查和企业集团调查两项任务。
  1.企业调查范围。企业调查的对象由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组成。抽样调查企业名单将在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抽样调查名单的基础上,结合“营改增”企业相关情况,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后具体下发。2015年5月,税政一处已将该名单下发给各盟市进行核对确认,请各盟市做好本单位内部的名单确认和交接工作。如需参考全区汇总名单请从区局收入规划核算处FTP下载。(下载路径:/下发通知/税收调查/2015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内蒙古地税调查名单反馈表.xls)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制改革、政策调整和税收管理的需要确定了重点调查企业的选取条件,各地可以将本地具有代表性的重点营业税行业的全部企业纳入调查范围,以独立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为调查对象。原则上,以营业税为主税种的企业由地税机关负责调查,判定企业主税种的依据是纳税人的行业和经营范围。各地要采取措施,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区域(或场所)内所有企业纳入调查范围。需要强调的是,2014年已完成“营改增”改革的企业由国税机关负责调查,2014年12月31日以后实施“营改增”改革的行业在此次调查中继续由地税机关负责调查。
  重点调查企业由各地按以下要求确定:
  (1)各级地税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关、停、并、转、非正常、零税企业和个体户除外);(2)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3)所有以营业税业务为主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汇总会计报表的下属单位;(4)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5)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全部列入调查;(6)调查的房地产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该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50%以上;(7)调查的建筑业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该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10%以上;(8)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免税、先征后退)的企业户数的50%以上;(9)调查企业2014年度营业税入库数占本地区剔除2014年已完成“营改增”的行业后营业税入库数的40%以上;(10)在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内注册的所有企业(国税局已调查的除外)。
  2.企业集团调查范围。企业集团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纳入调查的企业集团主要是中央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国务院主管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以及年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企业集团调查名单直接下发,各地利用企业集团调查任务上报。名单以外但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集团各地应自行纳入调查范围,并将增加的名单上报区局。该名单在2015年5月份已由收入规划核算处下发给各盟市进行核对确认,请各盟市做好本单位内部的名单确认和交接工作。如需参考全区汇总名单请至区局收入规划核算处FTP下载。(下载路径:/下发通知/税收调查/2015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 [2015-5-25经总局二次确认]名单反馈样表[内蒙古地税].xls)
  由于抽样调查企业、重点调查企业和企业集团的确定,均关系到调查数据的典型性、代表性甚至有效性,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调查企业范围各项要求的全面落实。
  (二)抓贯彻、重协调,严格落实调查范围。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筛选调查企业,调查户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调查总户数,保证调查企业范围各项要求的全面落实。要与国税机关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对国税机关列入调查范围的企业不再调查。
  各地在落实企业调查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总、分支机构数据填报要求。为避免数据重复和遗漏,特针对总、分支机构调查对象提出以下要求:
  (1)仅有总机构纳入调查范围时,税收及财务数据均须按照合并数据填报。
  (2)总、分支机构同时列入调查范围时,汇总下级缴纳的总机构须填报本级缴纳的营业税、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指标和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指标;财务指标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填写,分支机构只须填写本级(含三级机构)缴纳的营业税和就地缴纳的地方税指标。如果三级机构也纳入调查范围,二级分支机构要确保和纳入调查范围的三级机构填报的数据不重复。
  2.若某集团企业被同时纳入企业调查和企业集团调查范围,为避免地区间数据重复填报,须注意该集团企业在填报企业调查表时,只填报本部数据,而在填报企业集团调查表时,应按照企业集团调查表填报要求,填报所有成员单位的汇总信息。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所有企业及区域(或场所)外加工贸易企业名单上的空户企业(空户企业指纳入调查范围后被确认企业表无数据的企业,抽样调查及重点调查不统计空户企业)的上报方式。为提高数据运行速度,各地应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所有企业及区域(或场所)外加工贸易企业名单上的空户企业信息单独归集成一个数据包,与非空户企业归集而成的数据包一并上报。
  4.其他填报要求。法人企业均需填写税收指标及财务指标。货物劳务表中所填报的货物劳务比重,不低于企业表总计税收入的80%。此外,为调查企业所得税当年实际入库数,便于与调查年度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总收入进行比对,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分支机构)均需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实际缴纳所得税额”指标。
  三、服务改革,不断完善,积极探求指标体系科学完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不断完善指标体系,力求科学完备。各地应密切关注指标变化情况,尤其需要研究新增设指标的相关填报要求及与其它指标的勾稽关系,从而为财税改革提供准确的数据基础。
  (一)企业税收调查指标体系。包括反映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和反映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货物劳务表。
  2015年,基于实际工作需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查指标和体系进行了适当调整和优化,删除了企业所得税部分指标,增加了信息表相关指标,并调整完善了货物劳务代码。
  (二)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指标。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税收预测指标、主要财务指标、税收指标以及各项收费指标,需要企业集团填写2013年度和2014年度所有成员单位的汇总信息。
  四、以提升质量为核心,切实保障调查数据质量
  质量是税收调查的生命和关键所在,各地对此应有高度认识,并采取各种科学、有效的措施加以保证。上级税务机关要指导好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和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一)在应用先进调查方法。一是为实现调查工作重点从数据收集到数据应用的转变,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的工作量,提高调查工作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采用网上直报方式,由调查企业直接在互联网上填报调查数据。二是各地对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已有的调查数据,可以采取措施批量导入调查软件或网上直报服务器中,企业只对其余调查指标进行填报,以减轻工作量,并加强指标间逻辑关系的稽核。三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今年对纳入抽样调查名单的企业,继续采用网上直报的方式,各地根据下发的名单通知企业登陆财政部网上直报采集系统在线填报方式开展调查(http://ssdc.mof.gov.cn),并根据网上填报数据进行在线审核和确认。
  (二)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要求企业和下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符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只能通知企业进行修改,对有特殊情况而不需要修改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文字说明,不得自行对数据进行修改;对于审核发现的政策适用或计算错误等情况,可以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明确各级地税机关的工作任务。各级地税机关在调查工作中的任务主要是确定调查范围,宣传解释填报口径,保证企业填报数据符合填报说明的要求,通知企业修改错误,力求录入数据与企业填报数据一致,安全按时上报数据及其说明,提高数据的应用水平。
  (四)正确认识审核公式的作用。调查参数中审核公式的设置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判定标准,作为一种提示工具,判断数据正误,主要是看它是否是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口径和取数来源填写,对于满足上述要求而出现的审核提示信息,要尊重实际情况,不能擅自修改,而要认真填写审核说明。
  (五)努力从源头控管数据差错。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差错消除在调查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一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一系列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尤其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制度,重点加强对数据质量和数据分析应用的考核,保障调查数据的准确、及时和完整。二是要层层分解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将调查任务向下布置,尽可能给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多留填报审核时间,基层税务机关在安排税收调查时,应与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相关工作有效衔接,多措并举,提高数据质量,提升工作效率。三是充分利用审核公式和分析表加强审核。为减少数据误差,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与任务一并下发了用于核查数据质量的分析表,供各级地税机关使用。
  五、汇审时间安排
  各地应合理安排规划本地区工作时间,为基层调查人员争取更多时间,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将工作向前推进,并确保于6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调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工作。
  六、认真完成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
  调查结束后,各地要对2015年度的税收调查工作进行书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
  具体调查软件和任务及技术支持的说明请详见财政部官方网站税政司频道,在线服务栏目下:“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内容。
  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调查工作的文档资料详见区局FTP/下发通知/税收调查/2015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目录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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