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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15]12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6-29
实施时间: 2015-6-2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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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全面开展自查清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个别税务机关、少数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和严重危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迅速成立一把手负责、相关部门组成的自查清理小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内地税纳便函〔2015〕21号)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清理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措施,全面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自查清理工作。
  二、狠抓落实,确保清理取得实效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税务人员“五严禁”、领导干部“三制度”和税务机关“三职责”要求,通过自查,着力解决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违规参与涉税中介经营牟取利益,涉税中介通过利益输送拉拢税务人员、利用关系违规干预税收执法等问题。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并分析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彻底斩断税务机关和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
  三、强化监管,规范涉税中介服务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人事、监察和督察内审等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干预和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行为。在坚决查处违规参与涉税中介代理、牟取单位或个人利益行为的同时,加强涉税中介监管,完善管理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建立信用考评机制,引导涉税中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近期,区局督察内审处和监察室等部门将对各地自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自查与抽查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局于2015年7月31日前将自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及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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