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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16]5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15
实施时间: 2016-3-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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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规定,现将我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区地税机关所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定率核定征收),凡在2015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上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前,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后,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汇算清缴资料报送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以及年度纳税申报中涉及“职工薪酬”“捐赠支出”“特殊行业准备金”业务的纳税人,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按“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修改要求进行填报。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选择的“201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选择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财务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企业,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案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资料:
  (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 76号)的规定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2015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政策规定执行。
  (2)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交易、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要求报送资料。
  (3)纳税人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 号)要求报送资料。
  (4)纳税人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据材料。
  (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分别就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异调整等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及资料。
  (6)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7)纳税人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报送相关书面资料。
  (8)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建筑企业总机构,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9)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报送上述相关资料外,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情况、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其分支机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及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 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西部大开发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财务会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四、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抓手,也是检验税务部门服务水平的重要窗口,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为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本地区汇算清缴工作。建立汇算清缴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分阶段(安排部署阶段、申报受理阶段、后续管理阶段)逐级报送汇算清缴工作信息(不少于3篇),区局将适时通报交流各地汇算清缴工作动态。完善汇算清缴工作联络机制,通过“地税通”“企业所得税微信群”等沟通渠道,积极应对处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日常汇算清缴问题,确保汇算清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结合地区实际,将汇算清缴工作与组织收入、清缴欠税、执法责任追究、分类认定、宣传培训、专项检查、发票检查、清理漏征漏管、减免税清查等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注重实效。
  (二)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培训工作,对内以业务骨干为基础组建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团队,采取集中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干部培训辅导,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对外充分利用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微信群等各种形式开展有效、便捷的政策宣传、解疑释惑、申报提醒、风险提示等工作,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掌握操作流程和明晰汇缴职责。特别要结合2015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申报表内容变化及所辖企业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汇算清缴辅导和相关政策推送,提高政策宣传辅导的实效性,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政策,提高申报质量。
  为减轻纳税人填表负担,区局将继续向纳税人免费提供“企业所得税年报客户端”使用(预计3月底完成升级)。纳税人可以从内蒙古地税局网站(网址:www.nmds.gov.cn/portal/bsfw/
  wsbst)“网上办税厅”栏目下载,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三)加强数据监控,提高申报质量
  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托“金三”征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等技术平台,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的实时监控,切实提高汇算清缴申报质量。
  加强申报户数比对,提高汇算清缴申报率。为帮助各地及时监控核对企业申报情况,区局将从“金三”征管系统筛选2015年度应汇算企业名单并向基层推送。各地要结合区局下发的应汇算企业名单,逐户核实并督促纳税人按时进行汇算清缴。对于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盲区或漏报户。
  加强申报数据审核,提高申报数据准确率。各地要认真审核企业年度申报数据,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申报数据有误的企业,要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对于符合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提醒纳税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特别是对于应享未享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利用信息手段及时提示纳税人,并安排专人核实处理,确保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对于纳税人申报数据中涉及本通知第三条“汇算清缴资料报送”中相关涉税事项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或报送相关资料。
  (四)认真汇总总结,加强效应分析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对数据汇总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申报错误的情况,要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补充申报,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要认真进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并撰写专项报告,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区局(税政三处)。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7月15日前上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情况;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重点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8月15日前上报)主要针对小微企业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进行分析,分析内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制度的通知》(内地税字〔2014〕205号)规定执行。
  (五)加强数据利用,强化后续管理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结合本地区近几年汇算清缴数据和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对享受税收优惠和跨年度事项等高风险事项、以及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数据进行专门分析,并针对疑点数据进行核查;区局也将结合企业所得税风险指标体系的建立,不定期向基层筛选推送风险数据及疑点企业名单,以提升征管质效,促进税法遵从,维护社会公平。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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