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办[2016]4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6-7
实施时间: 2016-6-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6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7日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防范和化解本市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风险,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实施方案》”)和国家相关部门印发的6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本市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及相关领域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及时回应群众诉求、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引导、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统一要求,明确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促使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
  2.积极稳妥,有序化解。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性质、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依法有序、公平公正、积极稳妥处置风险。同时,做好风险评估,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3.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国办《实施方案》和分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工,结合本市实际,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县)、跨省市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4.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及相关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健全制度和规范,探索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重点整治领域和主要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严守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不得设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基金销售等金融业务。同时,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按照专业化运营要求,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支付服务。
  2.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如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
  1.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特别是高现金价值业务,必须如实描述,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2.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网络借贷平台合作。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必须完善风控手段、强化内控管理。
  3.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严厉打击以互联网保险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的形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
  (五)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
  1.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2.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和部门监管互动。市级层面,实现全市工商登记信息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以下简称“一行三局”)、市金融办、市公安局互联互通;区(县)层面,实现区(县)工商登记信息与区(县)金融办(局)、区(县)公安局互联互通。
  3.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并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支付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予以必要的任职资格限制。同时,进一步汇集其在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的信息并实施延伸监管,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
  三、专项整治主要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对新设企业拟在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的,依法严把市场准入关,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工作,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监测。按照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统一部署,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应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切实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三)加强内控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应对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四)严查不正当竞争。高度关注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在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上海网络社会征信网”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进“重奖重罚”制度,各相关执法部门对非法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并经查实的举报人可给予一定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部门统筹。成立市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一行三局”、市金融办等市相关部门24家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一行三局”、市工商局和市金融办共同牵头,成立分领域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或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相关办公室、工作小组分别设在“一行三局”、市工商局),分别负责本市相应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有关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并督促各区(县)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部署,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属地实施。各区(县)政府落实属地责任,根据本《方案》要求,切实承担并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辖内机构情况排摸、风险排查、清理整顿、属地维稳等工作。各区(县)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由区(县)金融办(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并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各区(县)政府应将其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及组成人员名单及时书面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
  各区(县)政府应做好经费和人员安排,为专项整治及时、有序开展提供保障。整治力量不足的部分区(县),应从其相关部门、街(镇)、园区等抽调人员组建工作团队,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各区(县)政府应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的优势,落实街(镇)、园区属地责任,按照注册地对辖内法人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同时,配合其他地区,做好辖区内实际经营的异地机构或分支机构的摸底排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应区分违法违规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各区(县)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认真做好风险评估,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条块结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的组织协调、信息汇总、情况报告等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与协调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分领域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或工作小组)工作要求。“一行三局”、市工商局分别负责本市6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制订、推进实施、信息汇总、情况报告等相关工作。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研究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客户资金存管相关工作。市通信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并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与“一行三局”、市金融办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区(县)公安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市信访办负责依法受理、转送相关群众信访事项,配合做好有关维稳工作。市维稳办、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并指导区(县)对口部门在区(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四)共同负责。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一行三局”与市金融办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相关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相关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同级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确需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依法提供便利。
  五、时间进度安排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的互联网金融相关平台,注册地和经营地的区(县)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一行三局”和市金融办予以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线下门店多、宣传推广力度大、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市领导小组将根据摸底排查情况,进一步完善本市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清理整顿和开展督查评估。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摸排情况,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工作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区(县)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市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县)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推广,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验收和总结。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区(县)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形成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专项整治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本市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及国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六、探索建设长效机制
  (一)加强风险监测预警。推动疑似非法金融活动线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全面落地,及时发现疑似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完善金融风险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风险提示函,并探索面向社会公众发布普适性风险提示信息。研究建设本市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监测预警。加强与外部研究机构、行业门户网站等专业机构合作,及时把握行业前瞻性发展趋势及风险动向;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力量,加强对高危企业动态监测,做到动态尽掌握、风险有预警。“一行三局”与本市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交流清理整顿、行政执法、广告监测等风险预警信息,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整合“12315”“12345”热线相关信息,加强风险研判,探索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海网络社会征信网”、政府官网(微)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及早预警相关风险信息。
  (二)营造外部守信环境。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强化失信惩戒,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支撑。加强互联网金融网络与信息安全服务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行业信息安全防控能力。
  (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上海金融信息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从业人员及投资者风险教育,促进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防止市场误读、公众误解引发逆向或过度反应。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流程图
  3.上海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4.上海市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5.上海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6.上海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7.上海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8.上海市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相关附件:
附件.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 内政办发电[201 2016/12/8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若 赣府厅发[2016] 2016/1/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 沪府发[2014]47 2014/8/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互联网金融 宁政办发[2016] 2016/6/12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 沈政办发[2016] 2016/7/6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的 吉政办发[2016] 2016/3/29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杭政函[2014]16 2014/12/1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 鲁政办字[2016] 2016/5/26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 陕政办发[2016] 2016/5/1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 黑政办发[2016] 201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