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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商运行[2016]39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2-5
实施时间: 2016-1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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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6]88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6]398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7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44号)、《市商务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商运行[2016]297号),本市积极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现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及标准
  重点支持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升级改造、特色产品追溯体系、乳制品全过程信息追溯体系、第三方追溯服务、其他重要产品追溯体系、追溯技术与追溯模式创新和重要产品追溯示范区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示范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经费以企业承担为主,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具体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按照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市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需在本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规范。
  2、已获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同类项目(不包括升级改造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其他专项、行动计划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在审计、稽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单位不得申报。
  3、建设内容应符合《市商务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商运行[2016]297号)有关要求。
  4、实际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5、优先重点支持获得全国性、专业性第三方认证机构追溯体系认证的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和应用企业示范项目申报,以及有应用企业运行数据的第三方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示范项目申报。
  6、鼓励上下游企业或经营类型相同的多家企业联合申报。
  三、申报要求
  1、申请书。主要包括项目承诺书、企业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投资金额等,详见上海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申请书。
  2、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目标、系统架构、主要任务、组织实施、建设团队、项目建成后的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等。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投资资金情况、预算资金用途及细化方案等。
  4、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注册商标、品牌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等。
  6、申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商务委及时报告。
  四、申报和审定程序
  1、申报及初审。申报单位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市级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市级控股(集团)公司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把关,经初审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及加盖公章,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委。
  2、评审。市商务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组织申报工作评审会,请第三方机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经领导小组确认。
  3、公示。市商务委在门户网站对列入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建设任务通知书。
  五、报送要求及时限
  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要求标准A4纸(210mm×297mm),双面打印,有目录和页码。封面注明企业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市级控股(集团)公司请于12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委(市场运行调控处)。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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