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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6]10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5
实施时间: 2016-12-5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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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等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189项。其中,取消141项,调整48项。在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中,有8项属于涉密事项,按照规定另行通知。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181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围绕“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33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48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33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11项)
  (一)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含初审)
  (二)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
  (三)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
  (四)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初审转报
  (五)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转报
  (六)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七)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
  (八)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初审
  (九)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初审
  (十)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预审
  (十一)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棉、粮)进口关税配额初审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1项)
  专用汽车项目核准
  三、市商务委(6项)
  (一)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二)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核准
  (三)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
  (四)国际展览项目审查
  (五)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核发
  (六)输港澳劳务合作项目立项审核
  四、市教委(3项)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二)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
  (三)对教育部实施的高等学校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审批的初审
  五、区县教育部门(1项)
  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
  六、市科委(2项)
  (一)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二)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七、市公安局(2项)
  (一)核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特种印件)
  (二)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八、区县公安部门(2项)
  (一)核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特种印件)
  (二)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初审)
  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项)
  中等以上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质认可(初审)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质认可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10项)
  (一)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二)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三)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四)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五)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六)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七)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的初审
  (八)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九)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初审
  (十)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十一、市交通委(4项)
  (一)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二)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
  (三)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四)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十二、区县交通部门(1项)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十三、市农委(11项)
  (一)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
  (二)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初审
  (三)兽药(生物制品除外)产品批准文号初审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初审
  (五)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分装登记初审
  (六)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初审
  (七)农药续展登记初审
  (八)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证核发
  (九)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十)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十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十四、市环保局(5项)
  (一)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三)放射性药品使用证核发
  (四)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五)对环境保护部负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
  十五、区县环保部门(2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二)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十六、市规划国土资源局(4项)
  (一)地质资料保护登记
  (二)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定
  (三)在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园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
  (四)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
  十七、市水务局(市海洋局)(3项)
  (一)铺设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审批
  (二)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施工审批
  (三)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进入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独立从事、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审批
  十八、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5项)
  (一)拍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含市级)的审批
  (二)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的审批
  (三)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
  (四)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五)电影院加入院线审批
  十九、区县文广影视(文物)部门(3项)
  (一)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二)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三)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
  二十、市卫生计生委(1项)
  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
  二十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6项)
  (一)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三)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四)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六)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
  二十二、区县国税(地税)部门(6项)
  (一)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三)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四)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六)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
  二十三、市工商局(3项)
  (一)户外广告登记
  (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三)烟草广告审批
  二十四、区县工商部门(1项)
  户外广告登记
  二十五、市质量技监局(4项)
  (一)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
  (二)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三)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许可
  (四)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二十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7项)
  (一)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
  (二)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初审
  (三)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初审)
  (四)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的初审
  (五)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初审)
  (六)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初审
  (七)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申请(初审)
  二十七、市统计局(1项)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二十八、市新闻出版局(5项)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的升级版本、电子游戏测试盘及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审批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初审
  (三)审批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更新
  (四)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可录类审批)
  (五)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处理审批
  二十九、市知识产权局(1项)
  专利代理机构申报审查
  三十、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7项)
  (一)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二)对〔外国人(境外组织或个人)〕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地方级)的许可
  (三)林木种子(苗木)进口初审
  (四)省、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五)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初审
  (六)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初审
  (七)对国家林业局负责的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审批初审
  三十一、区县绿化市容(林业)部门(2项)
  (一)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二)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三十二、市安全监管局(3项)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初审
  (二)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审批初审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初审
  三十三、市民防办(2项)
  (一)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二)对国家人防办负责的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综合集成资格的初审
  三十四、市金融办(1项)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三十五、市粮食局(1项)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许可(初审)
  三十六、市无线电管理局(1项)
  “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备案核准
  三十七、市密码管理局(1项)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跨区域建设注册审核系统审批
  三十八、市气象局(1项)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初审
  三十九、市地震局(2项)
  (一)上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二)甲级、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认定初审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48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3项)
  (一)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初审转报(审批事项名称更改为“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及初审转报(审批事项名称更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三)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转报及备案(审批事项名称更改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3项)
  (一)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设立、改扩建的许可(初审)(1.取消申请材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依法由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开展;2.取消申请材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二)对成品油批发经营的许可(初审)(1.取消申请材料“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海关、税务等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2.取消申请材料“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人油库转让、买卖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油库转让、买卖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让、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三)对成品油仓储经营的许可(初审)(1.取消申请材料“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注册资本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2.取消申请材料“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人油库转让、买卖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油库转让、买卖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让、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三、市商务委(3项)
  (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初审及转报商务部(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会计报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表)
  (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审及转报商务部(取消申请材料“经审计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会计报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表)
  (三)进出口货物许可证(1.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2.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3.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4.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四、市交通委(1项)
  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1.取消申请材料“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所需的会计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2.取消申请材料“收费公路权益首次转让所需的公路竣工财务决算”,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3.取消申请材料“收费公路权益首次转让所需的公路竣工审计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竣工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
  五、市农委(3项)
  (一)进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初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产品成分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二)肥料登记审批(1.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2.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
  (三)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初审)(取消申请材料“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依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
  六、市规划国土资源局(1项)
  采矿许可证审批(1.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2.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七、区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1项)
  采矿权许可的审批(初审)(1.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2.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八、市水务局(市海洋局)(3项)
  (一)《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二)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测量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三)海域使用权的审核(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九、区县水务(海洋)部门(1项)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初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十、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6项)
  (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1.取消申请材料“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或质量管理体系材料审查;2.取消申请材料“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检测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检测)
  (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许可(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四)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五)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六)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审批事项名称调整为“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十一、区县文广影视(文物)部门(3项)
  (一)区县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三)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十二、市工商局(1项)
  广告经营资格许可(审批事项名称调整为“广告发布登记”)
  十三、市新闻出版局(1项)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合同登记,改由审批部门委托该中心开展合同登记工作)
  十四、市旅游局(1项)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核发(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导游人员从业健康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县级以上医院提供服务)
  十五、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3项)
  (一)对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二)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三)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取消申请材料“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
  十六、市保密局(2项)
  (一)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1.取消申请材料“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2.取消申请材料“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3.取消申请材料“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4.取消申请材料“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
  (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资质认定(1.取消申请材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2.不再要求申请人开展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3.取消申请材料“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4.取消申请材料“安全技术防范资质认定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资质认定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5.取消申请材料“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6.取消申请材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十七、市密码管理局(4项)
  (一)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申请审核(取消申请材料“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财务审计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二)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申请审核(1.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商用密码产品例行试验和环境适应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加强核查;2.取消申请材料“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商用密码产品检测)
  (三)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出口许可证申请审核(取消申请材料“商用密码出口型产品检测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商用密码出口型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出口型产品检测)
  (四)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申请审核(1.取消申请材料“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测试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测试;2.取消申请材料“机房屏蔽效能检测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机房屏蔽效能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机房屏蔽效能检测)
  十八、市无线电管理局(2项)
  (一)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二)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十九、市气象局(4项)
  (一)气象台站(除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迁移审批(1.取消申请材料“新迁建气象站现址现状图、新址规划图”,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迁建气象站现址现状图、新址规划图;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2.取消申请材料“气象台站迁建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气象台站迁建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台站拟迁新址电磁环境测试;3.取消申请材料“气象台站迁建地理位置测绘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气象台站迁建地理位置测绘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台站拟迁新址地理位置测绘)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取消申请材料“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取消申请材料“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四)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取消申请材料“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二十、市邮政管理局(1项)
  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取消申请材料“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的材质鉴定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的材质鉴定报告)
  二十一、上海海事局(1项)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取消申请材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直接承担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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