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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16]7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5
实施时间: 2016-1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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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 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 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 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深化改革,激发内在活力
  (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对标国内先进地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推广“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简化流程,明确时限,提高效率。(省编委办、省软环境办、省政务服务办、各有关部门,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下同)开展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定期对全省投资营商环境进行督查评估。(省软环境办、各有关部门)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推进“法治辽宁”、“信用辽宁”建设,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试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
  (二)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落实国家深化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协调配合驻辽中央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综合改革试点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积极推动中央企业加大与地方合作力度。(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社保基金理事会)选择10至20家地方国有企业开展首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组建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研究推动若干重大企业联合重组。有序转让部分地方国有企业股权,所得收入用于支付必需的改革成本,弥补社保基金缺口。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7年底前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社保基金理事会)
  (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省企业服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重点培育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市场、金融、创新、法治等环境,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省软环境办、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2017年6月底前,争取国家批准在我省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动“银政企保”合作,建立融资担保体系,重点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保监局)遴选一批收益可预期的优质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推进创新转型,培育发展动力
  (四)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开展“中国制造2025”试点,提高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能力,推动国家重点工程优先采用我省的国产装备,在实施“中国制造2025”中增强辽宁装备竞争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积极开拓重大装备国际市场,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加快建设国家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争取国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我省的投资力度,配合国家设立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推进燃料乙醇项目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国开行辽宁省分行)建立“市场化收购+补贴”的粮食收储新机制,积极引导多元化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支持建立线上销售渠道,扩大东北地区优质特色农产品销售市场,打造东北农产品品牌和地理标志品牌。(省农委、省财政厅)
  (五)支持资源枯竭产业衰退地区转型。支持阜新矿业集团等重点煤炭企业深化改革,有序退出过剩产能,争取国家专项奖补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全面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专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和工矿废弃地治理。(省国土资源厅)
  (六)大力培育新动能。落实国家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产业新业态,打造制造业互联网双创平台,推动知名互联网企业深度参与我省电子商务发展,支持互联网就业服务机构实施东北地区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行动。推动沈阳等地区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培育养老、旅游、文化等新消费增长点,落实国家推动东北地区旅游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工作方案,完善旅游服务设施,争取新建一批5A级景区和全域旅游示范区。(省旅游发展委、省民政厅、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专项支持。(省发展改革委)
  (七)加强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深入推进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沈阳浑南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沈阳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支持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东北地区创新链整合专项向我省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加快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沈阳、大连市政府,省科技厅)争取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等金融改革试点。(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争取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等重大创新基础设施在我省布局。积极组建国家机器人创新中心。(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中科院沈阳分院)
  (八)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抓紧推进已纳入各领域“十三五”专项规划和国家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三年滚动实施方案的铁路、公路、机场、水利、农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加快高速铁路网建设和既有铁路扩能改造,落实国家对东北地区支线机场建设补助标准参照中西部地区执行的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沈阳铁路局、省交投集团)研究建设锦州至唐山至天津南的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满足徐大堡核电电力外送需求,解决全省窝电问题。落实国家东北地区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工作方案,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在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中争取国家支持。推进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落实国家提高东北地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比例的政策,争取我省农网工程全部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积极推进重点城市“煤改气”、“煤改电”和燃煤机组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省电力公司)争取国家在新型城镇化试点、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节能宜居综合改造等方面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扩大电能替代试点范围,推进实施风电、核电等清洁供暖工程,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光伏暖民示范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加快全光纤网络城市建设和无线宽带网络建设。(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建立项目负责和服务推进机制,挂牌督办、包干推进。(各市政府)
  三、扩大开放合作,转变观念理念
  (九)打造重点开发开放平台。做好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和建设工作,加快在全省推广中国(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创新完善大连金普新区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快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规划建设面向东北亚地区的产业投资贸易合作平台以及中外合作园区。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快东北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厅,沈阳、大连、营口市政府)争取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研究设立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积极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推进与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进一步加强与东北其他省区合作。(省发展改革委)
  (十)开展对口合作与系统培训。组织辽宁与江苏,沈阳、大连与北京、上海建立对口合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沈阳、大连市政府)开展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和定向培训。(省委组织部)通过市场化合作方式积极吸引项目和投资在辽落地,推动我省装备制造优势与东部地区需求有效对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省经合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依托国家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国家组织的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专题培训,重点加强省级领导干部和地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省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培训。大力加强省内县处级以上干部培训。(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国家组织全国标杆企业、先进园区、服务型政府、创新院所、金融机构等系列“东北行”活动。支持省内城市、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走出去,学习国内其他老工业城市、资源型城市转型成功经验。(省发展改革委)
  四、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
  (十一)强化自身主体责任。各地区要切实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主体责任层层落实,坚持转变观念、振奋精神、扎实苦干,创造性开展工作。对于中发〔2016〕7号、国发〔2014〕28号等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政策措施、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逐项明确责任、提出要求、规定时限,确保各项措施任务落实到位。完善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领导、协调、推进和督查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设立办公室,充实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力量。加强重大项目储备,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下基层下企业,帮助重点企业和特殊困难地区,协调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创新招商方式,着力通过优化营商环境等措施加大引资工作力度。(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争取国家财政金融投资支持。争取中央财政提高对我省民生托底和省内困难地区运转保障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城市纳入国家产业衰退地区试点,落实国家比照资源枯竭城市财力转移支付有关政策。加快推进地方政府债券置换。(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在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制定实施过渡性措施,确保当期支付不出现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信贷支持力度,满足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对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大中型骨干企业,协调相关金融机构积极纾解其资金紧张等问题。研究建立应急转贷、风险补偿等机制。推进不良贷款处置。(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争取国家对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优先支持。(省政府金融办,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落实国家推进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方案并争取对我省企业予以重点考虑。(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推动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探索发行企业债新品种,扩大债券融资规模。(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国家外汇局辽宁省分局)推动我省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大工程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三)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配合国家建立东北振兴宣传工作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加大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力度,组织各类媒体开展深度采访报道,全面生动展现各地区新亮点、新成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发展信心。加强舆情监测,对不实报道等负面信息,要及时发声、澄清事实,让外界客观看待我省经济形势,正确评价我省干部群众的不懈努力,防止“唱衰东北”声音传播蔓延。(省委宣传部、各有关部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妥善回应社会关切。(省信访局、省民心网、各有关部门)
  (十四)强化统筹协调。省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和调查研究,牵头推进重点任务落实。积极跟踪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的具体政策措施,争取国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及各类改革创新试点优先在我省试行。(省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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