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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16]8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13
实施时间: 2016-12-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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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3日
  辽宁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精神,大力推进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全省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定有效对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各市政府)
  2.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发挥好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加快关停部分煤炭企业,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企业服务局,各市政府)
  3.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通过并购贷款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处理破产重组或退出企业的债权债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满足企业兼并重组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
  1.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形成合理资产负债结构。(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企业服务局,各市政府)
  2.明确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强化国有企业降杠杆的考核机制。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企业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责任,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落实企业股东责任,按照出资义务依法缴足出资,根据股权先于债券吸收损失原则承担必要的降杠杆成本。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将降杠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统筹运用政绩考核、人事任免、创新型试点政策倾斜等机制,调动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降杠杆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三)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1.分类清理、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做好企业存量资产清查、财产评估等工作。以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等多种形式,盘活企业所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和各类重资产,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引导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充分发现价格、价值,实现闲置资产功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各市政府)
  2.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积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各市政府)
  (四)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加快清理欠款。
  1.推动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和债务整合,降低企业财务负担。加快清理政府对企业的资金拖欠,推动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快企业不良账款批量处置步伐,优化企业财务结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2.鼓励充分调动多方力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种手段,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通过组建省担保集团、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等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发挥增信作用,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政府)
  (五)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1.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以促进优胜劣汰为目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多渠道、多方式实现股权市场化退出。债转股支持面向发展前景较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严禁将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以及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2.鼓励多类型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作用,吸引各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鼓励民营投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各市政府)
  (六)依法依规分类实施企业破产。
  1.建立健全依法破产的体制机制。在充分发挥企业破产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重要作用的前提下,因企制宜实施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坚决破除障碍,妥善安置人员,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2.健全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政府与法院依法依规加强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维稳办、省信访局,各市政府)
  (七)积极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特别是股权融资。
  1.加快健全和完善多层次股权市场。加快完善省股权交易中心和省产权交易所建设,加快组建省投资担保集团,增加股权融资比重,健全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体制。推进省再担保体系框架搭建工作,探索风险共担的银担合作模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企业服务局,各市政府)
  2.创新和丰富股权融资工具。充分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创业投资。积极有效引进国外直接投资和国外创业投资资金。借助PPP融资模式,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企业债务结构。引进国有大型企业、民营资本发起设立小贷公司,探索运用股债结合、投贷联动和夹层融资工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合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政府)
  二、建立有利于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市场与政策环境
  (一)落实并完善降杠杆财税政策。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落实国家出台的关于企业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等相关税收政策。根据需要,采取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设立重组并购基金等方式激励引导降杠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各市政府)
  (二)加快建立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建立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通过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系统,协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三)提高地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能力。研究出台区域性费用减免政策,鼓励地方银行争取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多渠道补充银行核心和非核心资本,提高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损失吸收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各市政府)
  (四)切实减轻企业社会负担,稳妥做好重组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完善减轻企业非债务负担配套政策,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清理规范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以及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业协会涉企收费政策。加大对企业在降杠杆过程中剥离相关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降杠杆过程中的职工安置,研究实施社会托底政策,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完善下岗分流人员安置政策,依法妥善处理兼并重组中的劳动关系问题,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确保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有效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责任单位:省维稳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各市政府)
  (五)落实产业升级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的配套支持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创新、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支持力度,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实行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重点行业破局性、战略性重组,实现产业链整合及产业融合,通过资源重新配置降低企业杠杆率,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经合局、省企业服务局,各市政府)
  (六)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履行相关程序,严密监测和有效防范风险。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规则,完善政策,适当引导,依法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确保降杠杆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在降杠杆过程中,涉及政府管理事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严禁违法违规操作。同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降杠杆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强化信息沟通与研判预警,提高防范风险的预见性、有效性,填补监管空白与漏洞,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风险处置预案,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维稳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各市政府)
  各部门要强化协作,加强舆论引导,适时适度做好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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