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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6]10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8-20
实施时间: 2016-8-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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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为优化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旗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贫困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中央统筹、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改革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赋予贫困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的自主权,支持贫困旗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实施目标。
  通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旗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旗县围绕本旗县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三)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各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旗县。
  2.自治区负总责,强化监督。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负总责,重点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负主要责任,重点抓好试点选择、上下衔接、资金下达、监督考核等工作。
  3.旗县抓落实,权责匹配。贫困旗县作为实施主体,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根据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集中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4.精准发力,注重实效。贫困旗县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5.加强协调,强化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超越部门利益,站在全区发展大局的高度,强化责任,精准指导,积极推动资金整合工作。
  二、试点范围
  2016年,在57个国家和自治区贫困旗县范围内选择部分贫困旗县开展试点工作。原则上区贫旗县要全部开展,国贫旗县按总数1/2以上的数量开展。2017年在57个贫困旗县全面推开。各盟市确定试点旗县名单后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三、整合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中央资金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自治区资金主要包括:自治区本级安排的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牧业、林业、水利、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电、民政、残联、妇联、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一事一议”等行业项目资金(救灾资金、特殊政策及政策规定直补到户资金除外)。
  各盟市、资金整合旗县要参照上述资金范围,明确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涉牧资金中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
  自治区、盟市、资金整合旗县教育、医疗、卫生计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确保资金精准有效使用。
  四、整合措施
  (一)明确整合主体。
  资金整合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本旗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负责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的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等。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在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用途)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使用方案,由旗县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研究审批并认真组织实施。相关资金按上述方案确定后,各有关部门应予以认可。资金整合旗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确定后要逐级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备案。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国家相关部门通报,各部门要将其作为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认真编制脱贫攻坚规划。
  坚持规划引领,科学有序推进。资金整合旗县要紧紧围绕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目标,尽快编制本旗县脱贫攻坚规划,并据此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优先实施脱贫攻坚规划。
  (三)建立和完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项目库。
  资金整合旗县要因地制宜确定重大扶贫开发项目,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为整合资金提供有效平台。针对当前制约贫困人口脱贫的突出问题,以规划为引领,围绕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改善等方面的需求,以突出解决贫困户危房改造、饮水安全、教育、医疗等方面问题为重点,编制项目文本,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择优确定入库项目,做到项目跟着扶贫对象走,资金跟着项目走,做到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统筹整合、集中投入、配套建设、整体推进,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通过项目储备,加快相关涉农涉牧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四)创新资金使用机制。
  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借鉴易地扶贫搬迁筹资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参与脱贫攻坚。把共享理念贯穿于产业扶贫的链条中,把贫困户精准受益作为扶持产业发展的必备条件和对扶贫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财政投资的前置条件。发挥农村牧区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引领作用,支持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吸纳农民土地经营权和住房财产权折价入股等途径带动贫困户增收。选择扶贫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创新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积极推广先建后补、自建直补、“菜单式”扶贫等群众首创的直接到户扶贫模式,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
  (五)加大对贫困旗县倾斜支持力度。
  按照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要求,自治区、盟市进一步加大对资金整合旗县的扶贫投入力度,原则上用于资金整合旗县的资金增幅高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确保完成“两不愁、三保障”目标任务。对资金整合旗县以外的贫困嘎查村和贫困人口,各盟市、各有关旗县要根据脱贫攻坚的具体目标任务,加大扶贫投入,确保同步脱贫。
  (六)明确职责权限。
  旗县人民政府是整合资金统筹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旗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赋予资金整合旗县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对各有关部门下达的统筹整合范围内资金,资金整合旗县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实施需要自主确定牵头管理部门,不要求完全与原有的归口管理部门一一对应。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各有关部门采取“因素法”分配,将资金“切块”下达资金整合旗县,各有关部门均不审批具体项目,不限定下达资金的具体用途。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集中财力扶贫攻坚的重要举措。资金整合旗县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党政一把手的主体责任,协调资金和项目安排,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资金整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统筹整合工作。
  (二)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
  推进政务公开,各有关部门应将涉农涉牧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整合旗县要在本地区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涉牧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嘎查村公示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严格资金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作为监管重点。资金整合旗县对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贫困嘎查村第一书记、驻嘎查村工作队、嘎查村“两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涉牧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各级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地方探索实践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给予大力支持。探索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四)开展绩效评价。
  自治区扶贫、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统筹整合工作开展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旗县,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各盟市要加强对资金整合旗县的考核、评价工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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