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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6]17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30
实施时间: 2016-11-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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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夯实主体责任
  各盟市一定要从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出发,深刻领会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夯实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中的具体责任,确保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政策落实、资金投入、数据衔接、工作保障、监督管理等主体责任。对于每年复核认定后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由旗县(市、区)主要领导、苏木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进一步明确重点工作
  (一)尽快制定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各盟市要结合实际,督促所辖旗县(市、区)尽快制定出台贯彻落实《通知》及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16]33号)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排出实施时间表,明确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防止地方出台的政策出现“缩水”现象。将符合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对于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当在其贫困户信息采集卡和帮扶工作台账上明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原因、保障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对于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的农村牧区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也应确保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脱贫扶持政策,稳定实现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安全住房有保障。在工作推进中,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坚决纠正“保人不保户”、按年龄施保、未经审核整体纳入低保和“低保对象不能享受精准扶贫政策扶持”的错误做法。抓紧完善低保对象家庭综合认定指标体系,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子女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明确参与扶贫开发实现就业的农村牧区低保家庭就业成本的扣减办法,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二)抓紧组织实施精准认定。各盟市要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民政厅、扶贫办。对拟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严格按照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工作程序,以户为单位进行精准认定,在自治区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于其他不符合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民政部门将名单移交回扶贫部门,通过其他扶持政策给予帮扶。新纳入对象的农村牧区低保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自审批后下一个月起按月或按季度进行发放。各盟市可结合实际加快工作进度,提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完成新进对象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三)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对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动态管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牧区低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对符合退出低保、脱贫条件的,分别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出手续,并及时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和信息系统数据进行相应变更。从每年第四季度开始,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全面开展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复核认定工作,并通过台账比对等方式,双向筛查“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落实情况。对复核认定后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对象名单及人数,由旗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共同确认后报盟市民政、扶贫部门备案,自治区将对备案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加快实现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各旗县(市、区)要全部搭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落实开展核对工作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定期将系统数据推送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坚持“逢救必核”。旗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每半年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数据进行一次比对,督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
  (五)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加大兜底保障民生资金特别是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
  (六)着力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各盟市要创新工作方法,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将基层经办农村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以及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性工作委托给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承接。同时进一步加强嘎查村社会救助协理员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工资待遇,加大对嘎查村干部政策培训力度,使其能够熟悉掌握中央和自治区社会救助政策,提高其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七)组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工作。
  按照民政部等国家部委有关要求,拟于2016年12月初对地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基层存在的入保难、“关系保”、“人情保”、“金钱保”、应保未保、个别基层干部通过办理低保谋利等问题。各盟市务必高度重视,提前谋划,尽快安排部署开展此项工作,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立行立改、取得实效。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
  各盟市要将农村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纳入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绩效目标考核指标,加大对所属旗县(市、区)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自治区将定期对各盟市农村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2016年11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9月17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农办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中国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主要目标。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加强对象衔接。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标准衔接。各地要加大省级统筹工作力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方案,确保所有地方农村低保标准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扶贫标准综合确定农村低保的最低指导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各地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管理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省(区、市)民政、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各市县要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确保落到实处。2016年11月底前,各省(区、市)民政、扶贫部门要将实施方案报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二)开展摸底调查。2016年12月底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紧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三)建立沟通机制。各地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
  (四)强化考核监督。各地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提高工作能力。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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