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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6]13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5
实施时间: 2016-1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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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精神,更好地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我区经济发展新供给新动力,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积极顺应和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要,以体制机制创新激发新活力,以消费环境改善和市场秩序规范释放新空间,以扩大有效供给和品质提升满足新需求,以创新驱动产品升级和产业发展,推动消费和投资良性互动、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协同共进、创新驱动和经济转型有效对接,构建消费升级、有效投资、创新驱动、经济转型有机结合的发展模式,为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更持久、更强劲的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消费引领,以消费升级带动产业升级。顺应消费升级规律,以新消费带动新技术、新产业发展,使生产发展不仅能够适应市场、满足基本消费,还能引导市场、促进新消费,加快形成消费引领投资、激励创新、繁荣经济、改善民生的良性循环机制。
  坚持创新驱动,以供给创新释放消费潜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引领全面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培育形成更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花色品种多样、服务品质提升为导向,增加优质新型产品和生活服务等有效供给,满足不同群体不断升级的多样化消费需求,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市场环境。
  坚持市场主导,以公平竞争激发社会活力。加快推进统一市场建设,清除市场壁垒,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资源和要素高效配置。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完善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安全消费,企业诚信守法、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制度保障,以体制创新培植持久动力。统筹推进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系统性优化,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推动形成节约、理性、绿色、健康的现代生产消费方式,努力构建新消费引领新投资、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良好环境和长效机制。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更好地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场推动我区产业升级,更好地利用全球商品和服务满足我区多元化、高品质的消费需求。
  二、消费升级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一)加快发展服务消费。大力推动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培训等教育培训消费。推进“医养结合”,加快发展健康教育、体育健身、高端医疗、卫生保健等多样化健康消费,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文化娱乐等健康养老用品和服务产品供给。推动广播影视、出版发行、工艺美术、演艺娱乐等传统文化消费升级,积极发展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文化会展、文化旅游、文化遗产转化利用等新型文化产业。推动信息等新技术与传统商贸业有机结合,促进新营销模式和服务产品发展。推进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产业的旅游化升级转型,增加服务产品供给,大力培育会展旅游、自驾旅游、研学旅游、蒙医药康体旅游新业态,加快建设全域型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
  (二)积极扩大信息消费。大力实施“互联网+”行动,推动互联网与工业、农牧业、服务业等产业跨界融合,促进跨区跨境、线上线下、体验分享等新兴消费业态发展。推进“互联网+”农牧业,深化互联网技术在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全产业链应用,满足消费者对特色、优质农畜产品需求。推进“互联网+”工业, 加强工业云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示范,推动个性化定制与规模化生产相结合,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推进“互联网+”服务业,提升电子商务、普惠金融、高效物流、益民服务等领域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服务水平。
  (三)大力倡导绿色消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经济、低碳经济,推进生态农牧业、新能源、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领域技术研发和生产服务能力提升,促进绿色、健康、安全、环保产业发展。加快电动汽车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扩大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消费。鼓励居民增加对绿色家电、绿色建材等产品的消费,推动居民在衣、食、住、行、游等方面向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
  (四)拓展时尚品质消费。顺应中等收入群体对消费质量的要求提升,推动与消费者体验、个性化设计、柔性定制等相关的生产服务模式创新,满足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培育壮大、推广普及适应中高收入群体需求的通用航空等高端消费,加速释放消费潜力。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产品升级换代,加强消费品服务品牌的培育和宣传,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实用、更为舒适美观、更有品味格调的品牌商品。
  (五)拓展农村牧区消费。拓展农村牧区交通通信、文化娱乐、绿色环保、家电类耐用消费品和家用轿车等方面的消费空间,促进适宜农村牧区的分布式能源、农牧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的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牧区水电路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投资。提升农村牧区消费保障能力,推进跨区域农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畜产品流通网络布局,加快农村牧区商贸流通多元化、信息化、多业态改造。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牧区综合示范旗县范围,加快推进便民连锁超市全覆盖,构建配套的配送服务体系。
  三、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制度创新
  (一)建设公平市场体系。破除各种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现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系统清理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政策,消除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发展产业的制度障碍,严禁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消除各类显性和隐性行政垄断,加强反垄断执法,认真落实自治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竞争。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参加单位:自治区法制办、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推进时限:持续推进。
  (二)加大服务业领域改革开放力度。深化国有服务业企业改革,落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指导意见,培育服务业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推进电信、交通、市政公用等自然垄断行业放开竞争性业务,积极稳妥推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加快营利性后勤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创新公共服务方式,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公共服务,政府重在保基本,扩大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比重,鼓励社会资本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16]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内政发[2016]80号),全面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降低准入门槛,取消各种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加强与俄蒙等国家服务业领域合作,推进文化、教育、健康、养老、旅游、体育等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强与周边省区合作,主动承接商贸、物流、云计算服务、科技、文化等服务产业转移。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
  参加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推进时限:2016年底出台鼓励外资参与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2020年前基本完成公立医院改革任务,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三)加强新兴领域发展的制度保障。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要求,加强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加快推进低空空域开放。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完善有利于新技术应用、个性化生产方式发展、智能微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广泛拓展、使用权短期租赁等分享经济模式成长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医养结合、旅游文化融合发展等行业跨界融合以及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建立企业从设立到退出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制度以及适应从业人员就业灵活、企业运营服务虚拟化等特点的管理服务方式。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文化厅、旅游局。
  参加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推进时限:推进低空空域开放按国家要求推进,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四)加快推进人口城镇化相关改革。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36号)精神,创新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牧区范围,完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和随迁子女就医就学保障机制,推进农村牧区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支持中小城市农牧业转移人口自用住房消费。
  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民政厅等。
  推进时限:持续推进。
  四、全面改善消费环境
  (五)提高标准化水平。实施自治区标准化三年行动计划,健全标准化体系,强化标准实施和监督,开展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稀土新材料、特色农畜产品、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生态文明、公共安全、生活性服务业等领域的标准研究,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提高试点示范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优化地方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缩短标准制定和复审周期。
  牵头单位:自治区质监局。
  参加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推进时限:2017年完成自治区标准化三年行动计划,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六)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完善舆情监测、产品伤害监测、消费者质量投诉等监管信息采集体系,把社会需求强烈、民意要求高的消费品纳入监管重点。建立食品、药品、农畜产品、儿童用品、日用品等领域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服务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在主流媒体公布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及处理结果。完善商会、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专门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以及消费者、新闻媒体参与的产品及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开展企业质量自我声明试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国内消费者护法权益。
  牵头单位:自治区质监局。
  参加单位:自治区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牧业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推进时限:2016年制定质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库,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七)改善市场信用环境。建立和完善全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加强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在线披露和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等制度,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信用奖惩联动。全面推行明码标价、明码实价,严厉打击消费领域乱涨价、乱收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计量作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参加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等。
  推进时限:2017年建立全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并在产品和服务领域推广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八)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商品和服务质量相关法规,修订地方法规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条款。完善落实消费领域诉讼调解对接机制,探索构建消费纠纷独立非诉第三方调解组织。健全公益诉讼制度,为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服务。开展重点商品缺陷调查工作,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实施产品召回,探索建立跨境消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开展金融等专业知识普及和消费维权宣传,发挥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牵头单位:自治区工商局。
  参加单位:自治区法制办、司法厅、商务厅、质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保监局。
  推进时限:持续推进。
  (九)强化基础设施网络支撑。落实“宽带中国”战略,扩大4G网络覆盖,推进宽带无线城市建设,实施宽带乡村工程,推进呼包鄂、赤峰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争取呼和浩特建成国家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加快物流快递园区、分拨中心、服务网点及公共服务站点建设,完善城乡电商快递服务网络体系。完善游客公路(绿道)、城镇旅游集散(咨询)中心、景区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交通标示和观景台、旅游厕所等标准化旅游基础设施。继续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文化、教育培训、养老服务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设国家北方足球训练基地和国家北方青少年足球夏令营活动基地,提高城乡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覆盖面。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停车场、通用机场等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体育局。
  参加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推进时限:2017年建成国家北方足球训练基地一期工程,2018年建成国家北方足球训练基地二期工程,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十)拓展农村牧区消费市场。完善农村牧区消费基础设施,优化农村牧区消费环境。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快递等现代流通方式向农村牧区延伸,实现“工业品下乡、农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完善农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加强冷链运输市场监管。促进电商与扶贫、电商与便民连锁超市、电商与农牧民增收有机结合,推进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发展。加快特色小镇建设,提升小城镇产业、文化、旅游和社区服务功能,增强商品和要素集散能力。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供销合作联社。
  参加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推进时限:持续推进。
  (十一)积极培育国际消费市场。提升与俄蒙的旅游合作水平,依托中俄、中蒙边境口岸,加快二连浩特—扎门乌德跨境经济合作区和阿尔山—松贝尔、额布都格—阿日哈沙特、满洲里—外贝加尔斯克地区跨境旅游合作区建设,打造俄蒙 “红色之旅”、“追寻成吉思汗足迹之旅”等一批跨境旅游精品线路。举办好中蒙博览会、中蒙俄经贸合作洽谈会、中国(满洲里)北方国际科技博览会,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以车、马、雪、足球、那达慕等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品牌赛事和活动为载体,提升各类国际文化体育活动赛事的质量和水平,带动文化娱乐、旅游和体育等相关消费。推进满洲里、二连浩特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呼伦贝尔中俄蒙合作先导区建设,加快建设一批中蒙俄互市贸易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完善满洲里综合保税区和赤峰保税物流中心功能,争取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有条件的盟市申报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支持满洲里、二连浩特等口岸城市设立出入境免税店,积极争取72小时过境免签证政策,探索境内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牵头单位:自治区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
  参加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推进时限:持续推进。
  五、创新扩大有效供给
  (十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升级轻工、纺织、食品加工等产业,提高消费品质量,推动消费品向中高端迈进。做好钢铁、煤炭等行业“去产能”工作,推进传统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低碳化改造,促进生产方式向数字化、精细化、柔性化和绿色、低碳方向转变。实施工业强基工程,重点突破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产业技术基础等瓶颈。强化计量技术基础建设,不断提高计量有效供给质量。健全自治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市场应用机制,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重大创新产品。推进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构建产品设计、技术咨询、加工制造、检测及产品协同制造的网络化服务平台,提高产品功效、性能、适用性、可靠性和外观设计水平。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参加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保厅、质监局等。
  推进时限:持续推进。
  (十三)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技术创新推动产品创新,更好满足智能化、个性化、时尚化消费需求,引领、创造和拓展新需求。制定自治区“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培育壮大新材料、生物、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三维(3D)打印、机器人、基因工程等产业加快发展。支持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健康医疗、数字媒体等新兴消费产品发展。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参加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
  推进时限:2016年出台自治区“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十四)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实施自治区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52号)等政策措施,着力发展工业设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现代流通、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等产业,积极培育新型服务业态,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向价值链高端延伸,为制造业升级提供支撑。制定出台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重点发展旅游、文化、居民和家庭服务、健康养老服务等贴近人民群众生活、需求潜力大、带动力强的生活性服务业,着力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自治区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推进时限:2016年出台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十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0号),加快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孵化器和创新工场、创客空间等新型孵化器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互联网+” 与众创空间孵化载体和创新平台的有效对接,“十三五”期间重点打造50个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建设100个众创空间。大力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积极打造孵化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的开放式服务载体。完善科技人员股权激励和分红奖励机制,支持企业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完善基层创业和草根创业支撑服务体系,开展农牧民创业园和创业孵化项目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交易与运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和维权援助中心,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查处力度。
  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质监局。
  推进时限:每年成立1至2个自治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分中心或工作站,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十六)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产品服务升级。支持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质量、维护良好信誉、打造知名品牌,培育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延长产业链条。支持企业运用新平台、新模式,提高消费便利性和市场占有率。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和专业化中小企业。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等。
  推进时限:持续推进。
  (十七)适度扩大先进技术装备和日用消费品进口。落实国家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免税政策,积极扩大符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零部件进口,鼓励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等高端生产性服务进口,增加适应群众消费升级需求的日用消费品进口。积极解决电子商务在境内外发展的技术、政策问题,加强标准、支付、物流、通关、计量检测检定、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国际协调,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合作方式。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质监局,内蒙古国税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推进时限:持续推进。
  (十八)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实施质量强区战略,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和优质服务承诺标志与管理制度,在教育、旅游、文化、产品“三包”、网络消费等重点领域开展服务业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制定自治区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方案和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的意见,加大精品培育力度,在煤化工、清洁能源、机械制造、稀土新材料、农畜产品等领域,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竞争力的地理标志商标、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建设质量水平先进、品牌辐射作用强的知名品牌示范区,推动企业从产品竞争、价格竞争向质量竞争、品牌竞争转变。加强商标品牌宣传保护力度,培育企业商标品牌意识,提高市场主体运用和保护商标品牌能力。
  牵头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工商局。
  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商务厅、文化厅、农牧业厅、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推进时限:2016年制定出台自治区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方案和自治区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六、优化政策支撑体系
  (十九)创新财税支持政策。发挥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通过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市场化手段,加大对新消费相关领域的支持力度。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购买养老、健康、体育、文化、社区等服务,提高创新产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效果。完善消费补贴政策,推动由补供方转为补需方,重点支持我区具有市场培育效应和能够创造新需求的领域发展。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落实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消费税等税收制度改革。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
  参加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推进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健全地方金融体系,促进金融服务与消费升级、产业升级融合创新。健全覆盖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全过程的科技创新融资模式,发挥自治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创业投资基金的杠杆作用,扩大信贷支持技术创新规模。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保理等多种方式的金融服务。发挥上市融资、债券融资以及资产证券化等各类资本市场作用,积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有序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建立健全行业规则和标准,打造基于线上业务中介的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大力发展消费金融、汽车金融、金融租赁等新型金融业态,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在农村牧区设立服务网点,加大农村牧区金融服务延伸力度,满足农牧民消费贷款需求。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养老、健康保险业务,开发地方特色优势农业保险业务,积极发展适合农牧民投保的农村住房、农业生产工具、农业基础设施以及农牧民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大力推动环境污染、高危行业、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医疗责任、安全生产、火灾公众等领域责任保险发展。
  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参加单位:内蒙古保监局、证监局、银监局。
  推进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一)优化政府投资结构。加大对教育、医疗、养老等基础设施,以及农村牧区、林区和独立工矿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资力度。加强适应新消费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强化对重大科技工程项目的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对创业创新、技术改造、质量品牌建设等的带动作用。加快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新消费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投资。
  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参加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推进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二)保障和优化土地供应。按照“先存量、后增量”原则,优化调整新增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落实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政策,重点保障新消费新投资发展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新增建设规划规模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适当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科研机构及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用地,多途径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城市停车场等小型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存量建设用地结构,积极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推广在建城市公交站场、大型批发市场、会展和文体活动中心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及综合利用。鼓励利用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发展研发设计、创业孵化、节能环保、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等服务业。依法盘活农村牧区建设用地存量,重点保障农村牧区养老、文化及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合理规划现代农牧业建设用地。
  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加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推进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三)创新人才政策。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探索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新方式,调整人才培养结构,增设家政养老、健康保健、咨询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相关专业,壮大信息、教育、医疗、文化、旅游、环保等领域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养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端人才队伍。不断完善面向农村牧区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培养更多既懂农牧业生产又懂电子商务的新型农牧民。推动医疗、教育、科技等领域人才以多种形式充分流动。落实职业培训政策,鼓励先培训后就业、先持证后上岗,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卫生计生委、农牧业厅、文化厅、旅游局等。
  推进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四)健全环境政策体系。完善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标识、认证等体系,支持绿色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低碳、环保认证产品,引导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发展。推动环保产业园、循环产业园、低碳城市和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鼓励发展绿色建筑、绿色制造、绿色交通、绿色能源。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基金。推行垃圾分类回收和循环利用,推进生态产品市场化,建立完善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牵头单位: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质监局、金融办、能源开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
  推进时限:根据国家部署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七、强化工作任务落实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顺应消费升级大趋势,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形成推动工作合力,推动自治区经济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
  (二十六)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清理并修订或废止不适应新消费、新投资、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快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表和路线图。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
  (二十七)强化政策落实。要完善政策实施评估体系,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评价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估实施效果。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跟踪分析、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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