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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电[2016]10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8
实施时间: 2016-1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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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稳妥有序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81号)和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阶段工作重点、措施和要求,稳妥有序推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全区互联网金融风险摸底排查总体情况,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原则,依法合理划定清理整顿范围,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核查等方式,界定机构业务性质,评判风险水平;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化解”的原则,开展分类处置,督促违法违规从业机构进行整改,妥善处置风险。
  二、清理整顿范围
  根据前期摸底排查情况,对在自治区范围内注册的,违法违规从事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及通过互联网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在清理整顿工作中新发现的从业机构,一并纳入清理整顿范围。
  三、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统筹协调各领域清理整顿工作,按照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自治区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要求,负责向清理整顿重点对象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整改意见书等。
  (二)自治区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牵头组织各自领域清理整顿工作,制定分领域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设定清理整顿重点对象确定标准并提出名单;会同从业机构注册地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重点从业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会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清理整顿,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实行属地管理,会同自治区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对清理整顿重点对象开展现场检查,自行组织对非重点对象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核查,督促从业机构进行整改;会同自治区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共同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落实源头维稳措施。
  (四)自治区公安、工商、通信管理、宣传、网信、信访等部门要加强跨部门联动,结合自身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支持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确定重点对象认定标准和机构名单。自治区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牵头部门按照上级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的工作部署,根据从业机构业务规模、涉众人数、发展速度、业务复杂性、风险隐患、违法违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各分领域清理整顿重点对象的确认标准,确定各分领域清理整顿重点对象名单,报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对在清理整顿期间新发现的从业机构达到重点对象标准的,要及时将其纳入清理整顿重点对象进行整治。
  (二)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核查。对清理整顿重点对象,由自治区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牵头部门会同从业机构注册地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联合检查组,深入开展现场检查。可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协助检查。检查组进场后,应向被检查对象出具检查通知书,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详细资料或证明材料。现场检查的方法包括核对、审阅、比较分析、询问调查等,并可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依法对有关资料或设备进行封存。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向被检查对象出具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被检查对象对事实认定书存在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说明材料及相关证据,否则视为无异议。
  对非重点对象,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核查,进一步核实风险和存在的问题情况,对其进行风险警示和合规经营提示,采取集中约谈、宣讲政策、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整改报告。同时,对非重点对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定期逐级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整顿工作进度,重大事项及时报送。
  (三)提出处置意见。清理整顿重点对象现场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业务合法合规性认定标准,对被检查对象业务性质进行界定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自治区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牵头部门会同法制、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提出正式处置意见,根据需要可通过专家会商制度听取意见。经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清理整顿重点对象出具整改通知书,自治区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会同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其落实整改要求。
  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可提交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指定部门或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地区清理整顿阶段工作要在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形成清理整顿阶段工作报告,逐级报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稳妥有序处置风险。清理整顿阶段工作坚持“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的原则,对于涉及吸收公众资金的,优先考虑运用非刑事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行为,由监管部门先行处理,慎之又慎地采取刑事打击措施;对恶意欺诈实施犯罪的从业机构和人员,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开展清理整顿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对从业机构客户资金保护,加强对高风险从业机构高管人员的必要控制,防范处置风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次生风险。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总结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经验,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媒介,积极开展对群众的常态化风险警示教育,增强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在宣传和舆论引导中,应注意区分专项整治重点对象和普通民间投资主体,创造既有利于风险整治又维护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督导评估。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开展督导评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效果,防止“清理一批、又冒一批”。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整顿现场检查组名单
  2.清理整顿相关文书范本

相关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整顿现场检查组名单.docx    
2. 清理整顿相关文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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