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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6]18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15
实施时间: 2017-1-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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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推动财政国库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执行预算的原则。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必须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列入预算的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二)规范运行的原则。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支付,必须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范业务流程运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三)简便高效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支出效率。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必须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五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能。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一般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下同)。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八条 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预算单位一般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视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向预算单位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计划和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和授权支付业务,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按日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及盟市、旗县(市、区)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七条 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为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保证资金安全,预算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使用公务卡,并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完成报销、还款业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十八条 各种财政专户应统一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管理,未经财政部核准,一律不得擅自开设财政专户,不得在制发的各类文件中作出开设财政专户的规定。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逐步取消。
  第十九条 财政专户的开设、变更、撤销,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财政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拨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账户账册管理体系,用于记录和反映财政性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分别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及时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工程采购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移民征地拆迁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支出),纳入直接支付目录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及其他需要直接支付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将直接支付申请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通知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并及时将支付信息传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数额,每日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办理支付后,要向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预算单位将《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的凭证。
  第二十九条 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的支出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和离退休费直接支付到工资代发行,由工资代发行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三十条 工资代发行将工资和离退休费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分别将需个人缴纳的代扣款项划入指定的账户,并及时向个人所属单位传送相关支付信息。
  第三十一条 工程采购支出和货物、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基层预算单位依据年度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范围包括: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工程采购支出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目录的货物和服务支出;无法实现直接支付的特殊款项,经财政部门认定可授权支付。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经过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将到账额度通知预算单位。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依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授权支付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依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按实际支付金额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将支付结算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单位提供凭证无误的,代理银行不得作退票处理;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代理银行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确定的结算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八条 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同一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每一年度终了,人民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额度注销单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
  第三十九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部门确定的累计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汇划手续费与财政部门定期统一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职责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账。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二)负责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相关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年检的审批、备案工作;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按相关规定确定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并对代理银行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五)负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应用开发及维护管理;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七)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八)依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性资金支付工作;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
  (三)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督;
  (四)按日向财政部门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与财政部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
  (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
  第四十四条 一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工程、货物、服务采购计划和用款计划,负责审核、汇总并报送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三)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账户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编制用款计划;
  (二)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审核所需有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并保证资金支付与用款计划相一致。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安全、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地办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照有关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配合财政部门提供动态监控所需信息;
  (三)按照清算协议与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并定期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提供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付情况;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其他需要拒绝支付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代理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给财政部门造成损失的,财政部门在追回资金后,对该代理银行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紧急支出,可以通过财政、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其他支付方式办理: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各盟市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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