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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6]18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19
实施时间: 2016-12-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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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健全自治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推进发展与保护生态的关系,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我区时提出的“内蒙古要大胆先行先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坚持保障权利和强化责任相结合,建立受益者付费和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坚持试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建立全领域生态补偿机制;坚持完善制度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建立生态补偿运行保障机制。
  (三)目标要求。到2020年,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实现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探索建立起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使内蒙古天更蓝、草更绿、水更清,努力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
  二、重点领域
  (四)森林。全面完成林地和森林红线划定工作。积极争取将符合标准的退耕还林、防护林、重点区域绿化等公益林建设成果纳入国家公益林范围;继续完善自治区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扩大地方公益林补偿面积,并根据自治区财力适时调整补偿标准,争取全区所有的公益林逐步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补偿范围内。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并全部给予停伐补贴。鼓励各地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公司完成造林、管护等生产任务;条件成熟时,将防火、扑火等服务一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积极推动大兴安岭原始林区建立国家公园。(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负责)
  (五)草原。全面完成基本草原划定任务,制定全区基本草原分布图,加快推进草原红线划定工作。积极落实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建立健全草原承包经营运行机制。继续推行和完善阶段性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草畜平衡制度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草原生态监测评估制度等多项制度。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16-2020年)》,合理调整禁牧和草畜平衡面积,制定相对公平合理的兑现标准。稳步推进草牧业试验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草牧业试验区。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无畜户、贫困户充实到当地的草原管护公益岗位,探索建立政府购买草原管护等服务。积极争取将我区部分草原面积较大的旗县(市、区)纳入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加大对人工饲草地、舍饲棚圈和入侵毒害草治理的力度,制定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补助兑现标准。(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湿地。完成湿地红线的划定工作。稳步推进乌梁素海等退耕还湿试点,积极争取将内蒙古黄河流域湿地等纳入实施范围。稳步实施鄂尔多斯遗鸥、呼伦湖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争取将图牧吉、辉河、达里诺尔、阿鲁科尔沁等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纳入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将盟市级以上重要湿地区域全部划入生态空间保护红线范围。支持盟市、旗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晋升为自治区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各级湿地要建立健全保护管理体系。探索重点湿地综合治理工作模式,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建设加大湿地生态移民力度。(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环保厅负责)
  (七)荒漠。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制度方案》,出台土地流转、信贷、技术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荒漠防治。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治理荒漠服务的机制。实施好新巴尔虎左旗等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项目。(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负责)
  (八)水流。积极争取国家将我区的黄河流域、西辽河流域、嫩江流域、额尔古纳河流域等纳入国家流域补偿范围,适时与上下游开展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工作,建立补偿关系。争取将我区滦河流域纳入京津冀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试点。在黄河流域全面推广水权转让。实施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南麓水源地保护综合治理工程。加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力度。(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耕地。划定基本农田红线,加大土地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建设力度,建立动态平衡制度。实施好我区东北冷冻区和农牧交错区100万亩耕地轮作休耕试点。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逐步将我区411万亩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25度以上坡耕地和严重污染耕地全部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科学合理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研究出台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助政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制度机制建设
  (十)推进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自然生态空间和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确权登记。在对旗县(市、区)自然资源资产分布状况进行普查的基础上,研究探索确定我区生态底线,逐步推开森林、草原、土地、水资源、矿产和大气等六种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库。配合国家做好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试点工作,对伊金霍洛旗和阿尔山市开展重点自然资源资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试点工作。从2018年起,进一步扩大审计范围,逐步建立起经常性、常态化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制度。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付费的赔偿机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管辖划分、信息公开等管理办法。(自治区林业厅、农牧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统计局、审计厅负责)
  (十一)建立稳定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多样性优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探索建立自治区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完善森林、草原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开展无责任主体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加快建立基于区域能源开发和生态破坏的生态补偿机制,制定针对能源输出地区的生态补偿办法和财税政策,启动外送电生态补偿试点。(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林业厅、农牧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建立生态补偿市场化机制。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交易获得收益。推动建立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和建设交易平台。推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排污权交易,建立排污权竞价交易的市场机制,逐步推行排污权抵质押的融资产品。加快我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做好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生态补偿模式,鼓励有能力的第三方进入生态补偿交易市场,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检测、服务和生态受损地区的环境恢复治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环保厅负责)
  (十三)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建立我区生态文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绿色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完善检查评估指标体系。深化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生态服务价值等课题研究。(自治区统计局、环保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四)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促进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光伏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引导贫困人口发展林业、草业、旅游等生态产业,大力推行资产收益扶贫机制。大力实施光伏扶贫工程。(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五)加快推进法制建设。推动各盟市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等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自治区农牧业厅、水利厅、林业厅、环保厅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在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下,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对各类资源生态价值的合理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各地区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研究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做好有关工作。积极向国家对口部门沟通汇报,争取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
  (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自觉抵制破坏生态行为,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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