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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6]16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22
实施时间: 2016-11-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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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2日
  山西省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加快推进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落实企业追溯管理责任为基础,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积极运用物联网、云平台、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追溯管理与企业经营深入融合。加强统筹规划,严格执行重要产品追溯标准规范,通过模式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等推进模式,加强协调合作,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省、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与公共安全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及行业管理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分类实施,逐步推进;坚持形式多样与互联互通相结合,促进开放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相结合,严格追溯标准,创新治理模式,保障消费安全和公共安全。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全面、多级联通、多方协同的全省重要产品追溯平台体系和管理机制,初步实现有关部门、地方和企业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意识显著增强,采用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比例大幅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统筹规划。
  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围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品,统筹规划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将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等作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设追溯体系。(牵头部门:省商务厅;参与部门: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加快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强化追溯系统应用推广。全面实施家畜标识佩戴,逐年提高活禽标识佩戴率,开展畜禽产品追溯试点。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与可追溯示范建设。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开展肉类、蔬菜、中药材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太原市、晋中市,要大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太原市、晋中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食品追溯体系建设。
  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白酒、肉制品、食醋等为试点品种,选取试点市、县和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食品生产安全追溯体系。开展进口食品国内市场销售环节追溯试点。推进进口乳粉和红酒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推动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制度,实现进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督促备案食品进口商依法建立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召回制度,实现进口食品全程可追溯,防范进口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以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系统为依托,核查进口商备案及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落实情况。(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单位: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太原海关,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
  以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与监管为主要内容,建设药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行药品制剂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实现我省药品追溯监管全品种、全过程覆盖。重点加强特殊药品全过程管理,推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形成特殊药品全品种、全过程、动态实时监管链条。(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推进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
  全面推进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农药、饲料、肥料、种子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管理,开展兽药经营环节追溯管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试点。逐步在全省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对高效复合肥、氮肥、磷肥、钾肥等建立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实行入库扫码、认证编码、流通使用全程管控,保障化肥产品在生产经营领域内可追溯。(牵头单位:省农业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社,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开展特种设备追溯体系建设。
  以电梯、气瓶等特种设备为重点,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对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护保养、检验以及气瓶产品的制造、充装、检验等过程信息进行记录,建立电梯、气瓶等特种设备生产、安装、使用、检验全过程安全管理追溯体系。(牵头单位: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开展危险品追溯体系建设。
  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全过程可追溯体系建设。将我省生产及经常使用的7种剧毒化学品、28种易制爆危化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重点监管的48种化学品纳入全程追溯的重点产品。加强危险化学品信息追溯,规范危险化学品数据采集方式、标准,统一追溯信息。整合省级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监、国防科工等部门登记的涉危爆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危爆物品流向等相关信息。(牵头单位:省公安厅;参与单位: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国防科工办)
  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开展烟花爆竹产品全过程可追溯体系建设。应用全国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信息系统,掌握烟花爆竹产品流向信息。(牵头单位:省安监局;参与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进一步强化民用爆炸物品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充分应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平台,追溯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省公安厅、省国防科工办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6年-2017年)。
  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定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名录,明确建设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提出具体措施。(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供销社、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前。
  (二)试点阶段(2017年-2018年)。
  1.全面对接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以国家追溯标准体系为基础,结合实际,科学建立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等六大类产品追溯标准体系。(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2.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有条件的市、县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试点。采取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方式推进追溯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7年12月底前。
  (三)实施阶段(2018年-2019年)。
  1.建立部门追溯系统子平台。各有关部门统筹部署本行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并建立部门重要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子平台。(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供销社、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
  2.建立全省追溯系统平台。依托山西省电子政务外网,统一数据采集指标、传输格式、接口规范及编码规则。推进部门网络互联互通和系统数据共享,推动企业数据和系统接入,实现政府与社会追溯数据融合。开通统一的公共服务窗口,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追溯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供销社、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网信办、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
  (四)完善阶段(2019年-2020年)。
  各部门根据前阶段全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运行工作情况,对工作机制、工作目标、建设内容、实施进度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整改问题,改进工作方式,进一步扩大追溯体系覆盖面。(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完成时间:2020年12月底前。
  四、组织保障
  (一)落实工作职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益性事业,按照职能分工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结合实际分类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重要产品,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和推进措施,分类指导、分步推进。注重追溯体系建设成果应用,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加强质量安全综合治理,严防重要产品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鼓励采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采集、留存信息,建立信息化的追溯体系。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流通企业要发挥供应链枢纽作用,带动生产企业共同打造全过程信息化追溯链条。企业间要探索建立多样化的协作机制,通过联营、合作、交叉持股等方式建立信息化追溯联合体。电子商务企业要与线下企业紧密融合,建设基于统一编码技术、线上线下一体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外贸企业要兼顾国内外市场需求,建设内外一体的进出口信息化追溯体系。
  (三)加强政策支持。
  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为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和产品责任保险。搭建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差异化、精细化的融资对接协调机制,更好地为追溯体系建设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推动大型连锁超市、医院和团体消费单位等主动采购可追溯产品。
  (四)支持协会积极参与。
  行业协会要创新自律手段和机制,推动会员企业提高积极性,主动建设追溯体系,形成有效的自律推进机制。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投资建设追溯信息平台,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形成行业性示范品牌。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提升服务功能,为会员企业建设追溯体系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咨询、监理、测试及大数据分析应用等机构积极参与,为企业追溯体系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形成完善的配套服务产业链。
  (五)完善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与监管制度,将重要产品追溯管理纳入行业监督管理计划,加强对企业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研究制定追溯数据共享、开放、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交换、利用、开放的规范管理。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充分挖掘追溯数据在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中的应用价值,建立智能化的产品质量安全投诉、责任主体定位、销售范围及影响评估、问题产品召回及应急处置等机制。
  (六)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新兴和传统媒体,传播追溯理念,大力推动形成关心追溯、支持追溯的市场环境。加大建设成果宣传,提高可追溯产品知名度,鼓励消费者采购可追溯产品,主动索证索票,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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