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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6]16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9
实施时间: 2016-1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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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9日
  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坚持全面设点、自动预警、全省联网、依法追责,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山西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新格局,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要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设点,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1)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到2020年,建设完善覆盖全省,以城市(含区、县)环境空气自动站点、 农村环境空气自动站点、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自动站点为支撑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满足省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省环保厅负责)
  (2)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①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到2020年,建设完善覆盖全省主要河流一、二级支流及径流量较大的三级支流、城市河段、湖库等水体市界与县界断面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动态反映全省主要水体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满足省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负责)
  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到2020年,建设完善覆盖全省所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满足省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状况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省环保厅负责)
  ③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到2020年,建设完善以基础点位、特定控制点位和背景点位为支撑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满足省域内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省环保厅负责)
  到2020年,建设完善覆盖全省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限采区的地下水监测网络,满足省域内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需求。(省水利厅负责)到2020年,建设完善覆盖全省地面沉降区的地下水监测网络,满足省域内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需求。(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到2020年,建设完善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满足省域内土壤环境质量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省环保厅负责)
  (4)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到2020年,建设完善满足省域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考核、评价与预警需求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环保厅负责)
  2.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络。
  进一步建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约束性指标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省及设区市两级环保部门定期公布监测信息。省及设区市两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面源、移动源等监测与统计工作,定期公布监测信息。排污单位要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将自行监测数据予以公开。(省环保厅负责)
  3.加强生态遥感系统建设。
  到2020年,配合国家建设完善覆盖全省的“天地一体化”生态遥感监测系统,以县域为单元,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的卫星遥感与无人机遥感的监测、分析与评估。对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及潜在风险、生态保护红线、秸秆焚烧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与预警。(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负责)
  (二)自动预警,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1.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
  (1)空气质量预报预警。
  进一步完善省和设区市两级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体系,增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能力。(省环保厅、省气象局负责)
  (2)水环境质量预警。
  建设省和设区市两级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平台,结合污染源分布和流域自然生态径流变化,构建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开展重要水体(湖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负责)
  2.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
  构建全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传输网络和预警系统,建立排污单位监测数据与管理信息传输与交换机制,建成全省污染源监测大数据综合管理与分析预警平台,实现污染源超标告警和自动预警。开展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监测预警,提高环境风险防范与预警能力。(省环保厅负责)
  3.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遥感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
  加强与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沟通,及时获取生态环境遥感监测数据,对典型区域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评估与预警。(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分别负责)
  (三)全省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加快建设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重点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等数据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监管信息的有效集成、互联互补。依托环境监测数据大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支撑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精细化分析和实时可视化表达,增强生态环境质量趋势分析和预警能力,全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监管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负责)
  (四)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1.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利用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省环保厅负责)
  2.实现环境监测与执法同步。
  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常态化现场监测与执法同步。省和设区市环保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动快速响应机制。(省环保厅负责)
  3.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加强对监测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监测机构。各职能部门要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监测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五)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与保障体系。
  1.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方式与技术手段,统一监测和评价技术体系的标准与规范,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建立覆盖各环境要素的量值溯源(传递)技术体系。(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2.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的要求,结合省以下环保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坚持“监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管理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省财政厅负责)
  3.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
  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加快推进省、市、县(区、市)环境监测实验室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和预警预报水平。(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
  推进省以下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严格落实机构、人员编制,确保环境监测职能有效发挥。(省编办、省环保厅负责)
  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加强监测领域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4.强化监测科技创新能力。
  加强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强化自动监测、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深化生态环境监测科技创新,促进和鼓励省内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促进国产监测分析仪器产业发展。开展国际合作,借鉴国外监测科技先进经验,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市场化环境监测模式,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在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协调解决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重要问题,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督促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厅厅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省编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与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省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监测因子、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通过优化整合、协同规划,完善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开展工作督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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