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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1-29
实施时间: 2016-11-2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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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方便跨区域经营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就近办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通办的业务范围
  全区通办办税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4大类15个事项,具体如下:
  (一)税务登记类(3项):税务登记变更(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税务认定类(6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三)优惠办理类(3项):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优惠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四)宣传咨询类(3项):涉税信息咨询、表证单书领取、宣传资料发放。
  二、全区通办的业务流程
  (一)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广西国税系统全区通办办税服务厅清单》(详见附件)中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区通办事项。
  (二)全区通办事项由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全区通办专窗”受理。
  (三)纳税人异地申请办理全区通办事项的程序与在当地申请办理的一致。
  (四)全区通办事项受理,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印章。
  三、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且未处理完毕的,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办税事项须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不得异地办理。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根据全区通办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全区通办办税事项的范围和业务流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国税系统全区通办办税服务厅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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