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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档案电子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16]128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1-28
实施时间: 2016-11-28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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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档案电子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地税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档案电子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征管档案电子信息系统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征管电子信息科学化、精细化、档案化管理水平,有效确保税收信息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电子档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全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管档案电子信息系统管理工作是日常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新常态下发挥信息管税的有力抓手,是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服务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本系统的征管档案进行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为本单位和系统提供利用,并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中征管电子档案是指通过征管档案电子信息系统采集的地税征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版式文件、图片、影像、金税三期系统和网上申报系统(电子税务局)以及外部涉税信息系统形成的税收征管电子数据。
  第四条 征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应对,扎口管理,依照“谁受理谁录入、谁录入谁贴码、谁贴码谁装盒、谁归档谁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依托征管档案电子信息系统,从档案形成到销毁全程实施信息化管理。对经CA认证的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和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平台形成的征管档案,以电子形式存储,纳税人不再报送相应纸质资料。对办税服务厅、税务所或其他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纳税人涉税事宜产生的征管档案,采取人工采集、电子存储、纸质备查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自治区地税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处负责对电子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各市地税局征管与科技发展科负责宣传、贯彻、落实自治区地税局征管电子档案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本局征管电子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各县(区、市)地税局征管与信息科负责各类档案的管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移交工作,积极拓展电子档案信息获取渠道和有效利用涉税资源,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对本局各相关业务部门电子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电子档案工作业务培训,并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征管档案电子信息系统设置档案登记岗、资料采集岗、档案管理岗和库房管理岗。各单位可根据本局实际情况本着方便、高效、可行的原则灵活设置专兼职岗位。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接收本局在各项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归档资料,并对入库档案按电子档案系统要求进行保管、统计工作;负责组织档案鉴定工作,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请鉴定、登记、销毁;负责档案库房的防护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破损档案及时进行抢救;建立档案利用效果登记,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
  第九条 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本部门各类档案资料的采集、整理、立卷和移交工作,保证应归档资料的齐全完整,按规定及时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电子档案条形码的打印工作,对前台窗口人员电子档案归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档案登记岗、资料采集岗人员负责各类档案的采集、贴码、接收、整理和移交工作;负责封盒、打印交接清单。档案管理岗、库房管理岗人员负责档案交接登记、接收、审核、上架、核销、统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归档的资料,由受理部门、人员采集电子影像后,按电子档案系统要求对纸质资料粘贴条形码,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经专兼职档案管理员验收合格后,交档案室统一归档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规定不得归档的资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二条 征管档案信息采集分为前台采集和后台补录两种方式。前台采集是指征收大厅档案登记岗、资料采集岗人员受理纳税人办税业务时,从金税三期系统直接采集;后台补录是指贴码后,先在金税三期系统中点击档案采集按钮,但不进行信息录入,之后通过征管档案电子信息系统扫描条码补录功能采集信息。各单位可以根据税收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二者并存方式进行采集和录入。
  第十三条 工作中形成的归档资料需完整、准确,由兼职档案管理员及时收集、保存。在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将资料暂交档案室保管,并履行有关的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拓宽档案的日常利用工作,在提供借阅服务的基础上,不定期对归档资料的影像资料和纸质资料进行抽查,确保电子与纸质资料的信息一致性。
  第十五条 征管电子档案附载纸质资料档案的鉴定、销毁、移交和档案库房管理办法以及借阅制度、保密制度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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