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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的公告
发文文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3-4
实施时间: 2015-4-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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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出口企业,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出口退税工作实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将全省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到县(市、区)一级国家税务局,现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将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权由市(州)国家税务局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是国务院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的重大举措之一,对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向西开放战略的实施,促进依法治税和税收现代化,提高税收治理能力,支持外贸稳定增长有着积极影响。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本着积极稳妥、扎实推进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工作要求,精心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岗责设置、制度建设、责任分解落实等工作,确保审批权下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审批权限下放的时间及范围
  自2015年4月1日起,将全省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审批权下放到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一级国家税务局,与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退调库工作相关的业务也随之下放到县(市、区)一级国家税务局。
  嘉峪关市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因为没有下设县(市、区)一级国税机关,上述四个地区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及审批工作保持不变。
  三、机构及岗位设置
  各地应根据所辖出口企业的户数、出口额、退税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充实配备人员。出口企业相对集中、出口退税业务量较大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原则上应成立专业管理分局,至少配备4名管理人员。出口企业较少、没有专职出口退税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选调业务能力突出、工作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专职负责办理出口退税工作,确保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运行。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155号)相关规定,建立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明确系统内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业务衔接及文书传递流程,对于人工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等关键岗位应确保专人、专职、专岗负责,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制约监督机制和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四、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
  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实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一级审核、审批,即: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退税凭证资料,相关电子数据预审无误后,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正式申报,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坚持集体审定原则,按规定进行审核,经局领导核准后办理退库及免抵调库手续。
  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
  五、加强协调配合工作
  出口退税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国税、财政、商务、海关、国库等多个部门,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和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出口退税协调联系机制和外贸出口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平台,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我省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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