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甘政办发[2016]15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13
实施时间: 2016-9-13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2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积极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施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降低社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标准统一规范。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和登记表格,做到 “一套材料、一表申请 ”。
  2.信息共享互认。加强相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建设,做到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工商、质监、税务、社保、统计部门间实时推送,实现“互联互通、档案互认、一网共享 ”。
  3.流程简化优化。实行“一窗受理 ”,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登记效率。
  4.服务便捷高效。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二、工作目标
  自2016年9月14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对于新设立企业,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规则对其进行赋码和管理,直接核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于已设立企业,在其变更登记或换照时自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以“三证合一”工作机制及技术方案为基础,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以完善。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负责受理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在各级政务大厅工商窗口标注或加挂“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窗口牌子),审核后发放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做到源头统一赋码,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对企业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同时,将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制定统一的信息标准和传输方案,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搭建信息互通共享通道,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各级工作窗口,并在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工商部门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变更、注销等信息及时传输推送至省政务服务网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人社、统计部门依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相关信息各自开展业务,并及时依法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归集反馈至省政务服务网数据交换共享平台。
  (三)做好登记模式转换衔接工作。自2016年9月14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统计登记证,新设企业只需在工商部门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企业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没有发放和已经取消统计登记证的地方通过与统计机构信息共享的方式做好衔接。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后,一律免收各类登记费用。
  (四)推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自2016年9月14日起,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均要对“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五)加强窗口规范化建设。围绕“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使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加强办事窗口人员力量和绩效考核。健全行政相对人评议评价制度,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协调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及时督促检查,加强对改革进度的跟踪了解,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新旧证照平稳过渡。
  (二)强化制度保障。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努力使改革涉及的各个环节衔接顺畅,确保工作责任落实、改革顺利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加强对“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了解改革政策,营造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人力 2016/1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五证合一 新政办发[2016] 2016/9/7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五证合一”施行CA证书变更相关事 2015/10/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 辽政办发[2016] 2016/9/3
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办发[2016]53 2016/6/30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 2016/9/2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 黑政办发[2016] 2016/9/7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五证合一”社会保 京社保发[2016] 2016/9/19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闽政办[2016]14 2016/8/19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五证合一、一 青政办[2016]15 2016/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