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2-1
实施时间: 2016-12-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0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其他项目所得按法定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以下纳税人:全省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从事股权投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除外),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固定业户)。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固定业户应进行自然人登记。对按简并征期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者,其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按季申报。
  二、关于临时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劳务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法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非生产、经营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凭完税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关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二)施工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应凭完税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四、关于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但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普通标准住房按转让收入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因无偿受赠取得的房屋产权,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取得的收入,以其扣除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涉及简并征期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 大地税函[2004] 2004/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 2002/6/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中介机构企业所得 皖地税[2000]14 2000/7/1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丽地税政[2004] 2004/9/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吉地税地字[199 1999/7/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企 吉地税所字[200 2000/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做好电力 苏国税发[2005] 2005/2/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所得 赣地税发[2003] 2003/9/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 冀地税发[1999] 1999/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3] 200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