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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数字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16]9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9-20
实施时间: 2016-9-20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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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数字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数字证书注册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0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数字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数字证书管理,推进电子税务安全体系建设,优化纳税服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数字证书,是指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身份认证系统发行的,用于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办理涉税事项或税务人员管理纳税人数字证书及通过税务内网日常办公,具有保证电子数据真实、完整、不可篡改以及操作行为不可抵赖特性的电子身份认证介质(以下简称数字证书或证书)。
  第三条 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是专属标识,作为所属人电子身份证明,应当视同单位印章或个人身份证明予以妥善保管。所属人对证书的使用行为负责,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证书。因证书保管或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证书所属人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数字证书系统建设、数字证书涉税应用业务需求管理。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各基层局开展纳税人数字证书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息技术分局负责数字证书注册系统(RA)和数字证书管理系统(CA)的升级及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数字证书的介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基层局开展数字证书相关技术工作,并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负责组织、协调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务人员数字证书管理工作,办理税务人员数字证书的注册领用、补办、更新、注销、解锁等。
  第六条 信息技术分局介质管理包括以下职责:
  (一)提请招标
  根据工作需求提出介质采购招标申请,准备相关材料,配合组织招标部门完成招标工作。
  (二)介质采购
  以保证3个月使用量为库存警戒值,根据证书介质的使用情况和当前库存量,及时制定和执行证书介质采购计划,保证数字证书日常业务正常运转。
  (三)介质验收
  清点到货证书介质数量,检查货品参数指标、外包装及配件,将验收合格的证书介质及时登记入库,做到账实相符。
  (四)库存管理
  定期清点库存证书介质数量,对证书介质的领用、退库等逐笔如实登记入账,保证账实相符。根据基层局的领用计划,调配证书介质。
  (五)介质发放
  收到基层局报送的领用计划后,在2日内核对,核准领用数量,及时向基层局发放。
  (六)介质更换
  收回基层局上交的故障证书介质,每季度清点故障证书,与供应商联系证书介质更换事宜,做好更换后的证书验收、入库工作。
  第七条 市局纳税服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各基层办税服务厅(室)开展纳税人数字证书办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基层局负责纳税人数字证书的注册、核对、制作、解锁、发放等有关工作,并对相关岗位税务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基层局应设置业务办理岗、业务管理岗和介质管理岗,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一)业务办理岗:负责办理纳税人数字证书注册领用、补办、更新、注销、解锁、冻结、解冻等业务。主要由指定的办税服务厅(室)前台人员承担该职责。
  (二)业务管理岗:负责对纳税人数字证书使用情况进行辅导和监督,根据需要发起冻结、解冻等特殊管理流程。主要由税收管理人员承担该职责。
  (三)介质管理岗:负责数字证书介质的库存管理,包括领用、入库、退库、出库、回收、报废、盘点等工作,其中领用以保证1个月使用量为库存警戒值。主要由纳税服务部门的票证管理员承担该职责。
  第三章 纳税人证书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数字证书的注册领用、补办、更新、解冻、注销、解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数字证书注册表》(见附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核验后退还。
  (三)纳税人注册领用多个数字证书或数字证书因丢失或损坏而补办或注销的,需提供具体情况说明。
  (四)纳税人办理数字证书的补办、更新、解冻、注销、解锁的,除数字证书灭失外,需提供原数字证书介质。
  第十一条 基层局业务办理岗受理纳税人数字证书注册领用、补办、更新、解冻、注销、解锁时,应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根据核对结果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除证书解冻外,其他业务应按要求即来即办、即时办结。
  (二)对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现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十二条 数字证书制作完毕次日后方能正常使用,五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以下数字证书信息变更情形或数字证书期限即将届满的,应在变更后或届满前的10日内,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数字证书:
  (一)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的。
  (二)纳税人数字证书到期的。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局业务管理岗可提请冻结其数字证书:
  (一)数字证书制发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二)证书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四)纳税人不能履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需提请冻结数字证书的,由基层局业务管理岗提出冻结申请,经所在分局(科、所)长确认,基层局业务办理岗冻结。
  第十六条 冻结因素消除后, 纳税人办理解冻的,由基层局业务办理岗受理,经管理员、所在分局(科、所)长分别在3日和2日内确认,基层局业务办理岗解冻。
  基层局业务管理岗依职权解冻的,经所在分局(科、所)长在2日内确认,基层局业务办理岗解冻。
  第十七条 数字证书密码连续6次输入错误,该证书即被系统锁定,无法使用,纳税人应当到地税机关解锁证书。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或数字证书丢失后,到地税机关注销数字证书。
  纳税人被地税机关非正常注销的,由基层局业务办理岗注销其数字证书。
  第四章 税务人员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税务人员因纳税人数字证书管理需要,注册领用、补办、更新、注销、解锁税务人员数字证书的,由使用人申请,经基层局征管部门、市局征管处确认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分局在3日内办理。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因税务内网办公需要注册领用、补办、更新、注销、解锁税务人员数字证书的,由使用部门(人员)申请,经所在单位信息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分局在3日内办理。
  第二十条 税务人员数字证书加载的职责权限应与人员身份匹配,不匹配的,需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一条 税务人员持有的数字证书丢失、损坏或无法使用的,应补办数字证书,补办同时应上交并注销原数字证书。原数字证书介质灭失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税务人员数字证书即将到期或岗位职责调整的,应当在届满前或调整后10日内,提供原数字证书介质和相关情况说明,申请办理更新数字证书信息。
  第二十三条 税务人员因工作职责调整,不再负有原数字证书加载的相关职责,应申请注销原数字证书。
  第二十四条 数字证书密码连续6次输入错误,该证书即被系统锁定,无法使用,税务人员应当根据第十九规定程序,申请解锁数字证书。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违反数字证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可能造成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损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申请冻结、注销相关税务人员数字证书。确认、办理的程序,按照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纳税人发放证书为免费服务,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工本费、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纳税人数字证书相关资料,应当作为税收征管资料,按照市局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和电子影像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扫描、装订、存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所称“以上”“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承办    办公室2016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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