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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农综[2016]1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11-30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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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天津食品集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规定,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津农综〔2005〕3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详见附件目录)。
  附件:废止的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文件目录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和我市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分配各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市农发办和区农发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对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农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本区扶持项目和资金,组织开展本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评审、验收及管理工作,对本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适当兼顾非粮食主产区。各区应当根据本地区资源环境条件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生态综合治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市农发办在国家农发办核定的总数量以内,根据土地治理规划确定具体开发县。
  第十条 各区应根据国家和市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本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市农发办在各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由中央、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市级、区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市农发办根据各区基础资源因素、项目储备情况、经济发展情况和项目绩效情况确定各区年度资金规模。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执行国家农发办的规定。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市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确定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规模。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六)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七)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八)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九)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贷款贴息;
  (七)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区农发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区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扩初设计审定、招投标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节余资金,可继续用于增加工程量。项目竣工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主体类型划分:凡乡镇政府申报项目的,乡镇政府必须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项目区工程管护组织落实,农民群众积极性高;凡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申报项目的,应在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完成农田承包、流转并达到一定规模,相关组织的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具备一定自筹资金能力。
  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具备一定自筹资金能力,经有权部门认定或注册登记。
  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第二十四条 凡申报我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向区农发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项目建议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区域位置图、主要工程规划图及附件。主要附件包括:申报单位相关证照,建设用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农田承包和流转合同,相关组织的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材料,项目产品涉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只涉及设备购置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和治理面积低于500亩(含)的土地治理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
  第二十七条 经区农发管理部门考察核实,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农发管理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相应评审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区域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主要工程设计图以及必要的附件等。主要附件包括:项目建议书中所含附件,项目建设涉及相关资源开发利用或有关法规规定需进行环境评价的,应提供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材料。
  同一单位申请连续实施并具备一定规模的土地治理项目,在明确各年度实施范围、实施内容的情况下,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进行整体编制。
  第二十八条 经评审确定项目立项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农发管理部门提交扩初设计或备案材料。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单位向区农发管理部门提交扩初设计;产业化发展项目扩初设计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审定后,报区农发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扩初设计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和资金来源,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区域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单项工程设计图等。
  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扩初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替代。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后,区农发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市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政策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应进行项目实地考察,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区农发管理部门应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以项目建议书为基础建立项目库,同时报市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区农发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项目立项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意见报市农发办备案。
  区农发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专业机构的选取应符合政府采购规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立项评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由专家进行独立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依据。
  第三十二条 区农发管理部门应在政务网站上公示项目评审结果,包括申报单位名称、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地点、项目投资总额、申请财政资金数额、评审结论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项目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第三十三条 在评审可行的基础上,区农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无法在当年安排的项目,在符合下一年度项目扶持政策情况下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三十四条 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确定后,区农发管理部门应组织土地治理项目扩初设计的审定;产业化发展项目扩初设计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审定后,报区农发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区农发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扩初设计的审定或备案情况,汇总上报本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市农发办审批。
  第三十六条 市农发办按规定在政务网上公示拟扶持项目,批复各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天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区农发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农发办批复文件向申报单位批复并抄送市农发办。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区农发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实施。
  第三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扩初设计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自批复之日起1-2年。
  第四十条 年度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项目调整或终止的,项目调整由区农发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农发办备案;项目终止由市农发办审批,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前款所称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
  第四十一条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扩初设计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决算,由区农发管理部门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审定,专业机构的选取应符合政府采购规定。
  产业化发展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区农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验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验收材料包括项目竣工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竣工决算等。
  第四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
  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区农发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意见报市农发办备案。
  第四十四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市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年度计划批复文件、调整和终止批复文件、经审定的扩初设计、资金拨付报账文件、竣工决算及申请验收资料等。
  第四十六条 市农发办对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管理情况和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十七条 区农发管理部门按规定向市农发办报送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市农发办按规定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同时抄送专员办。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区农发管理部门应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市、区农发管理部门应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五十条 市、区财政和农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
  市农发办每年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要求,组织各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一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将作为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农发办按规定终止项目。
  第五十三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农发办按规定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第五十四条 市、区农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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