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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支付2014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等四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12-23
实施时间: 2016-12-23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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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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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四期)、2015年四川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2015年第一批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四期)将于2017年1月9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401”,证券简称为“国债1401”,是2014年1月7日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47%,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4.47元。
  二、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291”,证券简称为“新疆15Z4”,是2015年7月7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元。
  三、2015年四川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295”,证券简称为“四川1508”,是2015年7月8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元。
  四、2015年第一批北京市政府一般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299”,证券简称为“北京1504”,是2015年7月8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8%,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9元。
  五、本所从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月6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六、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1月6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7年1月9日除息交易。
  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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