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有关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1-16
实施时间: 2016-11-1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8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工商发[2016]30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将从11月18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实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8日起,全区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变更登记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两证整合”营业执照,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原需使用税务登记证办理的相关业务,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
  二、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不再有效。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三、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涉税事项,需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四、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先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而后向工商部门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方可注销。
  五、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各相关应用部门要对两证整合营业执照予以认可,推动广泛应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 黑工商发[2016] 2016/10/1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工商个字[201 2016/10/17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鄂政办电[2016] 2016/9/18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个体工商户“两证 辽政发[2016]68 2016/10/21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工商个字[201 2016/10/31
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 工商个字[2016] 2016/8/29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 黑工商发[2016] 2016/10/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 2016/11/30
关于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银行账户管 银发[2017]3号 2017/1/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琼府办[2016]27 201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