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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快贫困地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 提升保险业保障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6]105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2-19
实施时间: 2016-12-19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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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服务中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优化保险机构资源配置,加快贫困地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提升保险业精准扶贫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支持中西部省份设立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填补保险法人机构空白,持续优化区域布局,有效提高贫困地区保险供给,主动服务国家扶贫攻坚战略。
  二、支持在贫困地区设立专业性保险公司,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聚焦大病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民生领域,精准对接脱贫攻坚多元化的保险需求。
  三、支持在贫困地区开展相互保险试点,鼓励贫困地区设立农村保险互助社等成本低廉的涉农保险组织,实行“专人对接、专业帮扶、专项鼓励”的支持政策,因地制宜为贫困人口提供便捷实惠的普惠保险服务。
  四、对于政府给予明确政策支持,经办、承办各类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等政策性业务的保险公司设立申请,予以优先支持,通过保险手段,助力贫困地区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民生保障。
  五、对于政府支持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健康产业链整合的保险公司设立申请,予以优先支持,做好当地人口医疗费用的数据采集、分析和测算工作,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制定大病保障方案,有效缓解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六、鼓励贫困地区企业投资保险业,对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贫困地区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的企业,或对扶贫工作曾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审核。
  七、对于经济发展落后、常住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地区,支持所在地保险公司双总部发展,允许其开业时在两个省份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业务,通过发达地区对接帮扶,切实解决专业人才紧缺问题,促进保险公司顺利起步。
  八、鼓励现有保险公司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加快审批节奏,予以优先支持,推进贫困地区保险基层服务网点建设,努力为贫困人口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九、鼓励保险公司在贫困地区设立与保险产业链相配套的非保险子公司,提供医养护理、客服后援、汽车维修等多门类培训,提升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十、鼓励保险机构呼叫中心、后援中心、信息平台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项目转移落户到贫困地区,有效促进经济发展,扩大人口就业,提高生活水平,让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
  十一、贫困地区保险公司开展与扶贫密切相关的保险业务,并得到政府政策支持的,可在基础类业务以外,适当增加农业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扩展类业务,增强保险机构对接精准扶贫的服务能力。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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