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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建金[2016]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5-18
实施时间: 2016-5-18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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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2005]5号)规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二、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操作程序并组织实施。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四、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规范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正面引导工作,尽快落实调整到位,并于2016年6月10日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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