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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发[2016]2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6-5-30
实施时间: 2016-5-1
失效时间: 2018-4-30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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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我省失业保险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0%、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要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按程序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历年结余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按照《河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冀人社发〔2012〕8号)第八条和第九条(一)、(二)、(三)款的规定从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资金仍不足者,由统筹地本级财政解决。
  三、各地要加强基金管理,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援企稳岗政策的落实。未按规定使用基金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其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不予补助。
  四、2016年5月1日后已按2%费率多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在2016年内核定缴费金额时冲减。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从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出发,抓紧落实当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工作,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要搞好宣传,结合援企稳岗政策实施,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社会知晓度。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反馈。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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