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建设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甬政发[2016]110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1-2
实施时间: 2016-12-3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4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合“五水共治”,推进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转变,实现雨水径流由快速排除、末端集中、收纳治污向慢排缓释、源头分散、自然净化转变;充分发挥城市水体、绿地、道路、广场、小区等对雨水的渗透、吸纳和净化作用,最大程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渗透和净化,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有效削减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从2016 年起,中心城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及有条件实施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18 年,江北区“慈城-姚江”试点区域30.95 平方千米达到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城市建设考核要求。到2020 年,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中心城区75%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各区完成一个15平方千米以上的集中连片海绵城市区域;其他县(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实现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30 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结合我市生态条件,突出原生态保护,充分发挥原始地形地貌对雨水的自然积蓄、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注重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突出生态效益。
  规划引领。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加强各规划间的协调与融合,突出城市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
  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原有排水设施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等因素,因地施策,结合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工作统筹推进。
  分类实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排污分区情况,确定不同的径流控制率及相关控制指标。城市新建城区及新建建筑、道路、公园、水系、广场等,应严格落实海绵城市理念;老城区应结合城市综合整治、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低洼易涝点和河道整治等逐步实施。
  三、建设重点
  (一)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建设改造过程中,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有效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要利用城市自然水体和湿塘、雨水湿地等设施调蓄和净化初期雨水,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雨水地面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强化水系沟通,保护现有湿地,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条件的地区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强化水系沟通,保护现有湿地,对城市水系进行水质净化、流速缓滞,并充分考虑河湖水体的水量和水位需求,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
  (二)居住建筑和小区调蓄。鼓励建筑与小区采用绿色屋顶、雨水花园等低影响开发形式,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和相应设施。结合绿色建筑建设,在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区推行绿色屋顶或屋顶花园,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既有建筑和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要结合小区景观水体建设雨水湿地和蓄水池,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型住区的要求。
  (三)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将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作为园林城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城市公园和绿地系统要考虑绿网、水网、绿道网的有机融合,结合绿地周边水系、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等统筹开展设计,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同步考虑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的空间,提高区域内雨水调蓄和净化等功能。要因地制宜采取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园路、绿道和停车场等区域采用透水材料等,提高雨水渗透能力,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净化雨水径流,合理利用雨水资源。
  (四)城市道路和广场排水。要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横断面设计、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生态排水。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雨水径流引到绿地空间,进行雨水渗、滞、蓄、净后再排,需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要尽快完成。城市广场、城市慢行系统、公共停车场以及非重型车辆通道优先采用透水性路面或铺装,城市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学校操场两侧要逐步规划、建设配套雨水蓄水设施。城市广场可在地下建设蓄水池用于绿化灌溉和景观水体补水,改善广场排水。
  (五)延伸开展城乡一体化海绵体建设。在推进小城镇和村庄建设过程中,要探索海绵型镇村建设,结合重点中心镇、综合规划建设示范创建镇、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等建设工作,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海绵型镇村。海绵型镇村建设要强调与周围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机结合,运用低成本和自然生态的方法提高镇村雨水吸纳和排放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规划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道路、园林绿化、河网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已完成编制的相关规划,要结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时进行修编。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宁波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并正式发布;2017年3月底前,各县(市)政府完成县城(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
  (二)落实建设管控手段。在规划方案中落实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建立健全海绵城市指标落实情况审查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明确海绵城市相关工程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和设施有效使用监督制度。
  (三)制定完善标准规范。加快编制符合宁波实际的海绵城市建设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突出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研究适合本地情况的城市雨水管控地方标准和污染控制技术指南、研究编制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和利用工程标准图集、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运行维护技术指南、竣工验收技术规程,研究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科学指导我市海绵城市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督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督查、通报有关情况,严格实施奖惩措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提上重要日程,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管理规定、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技术标准落实到具体项目,组织做好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技术管控及设施维护等工作。市级各部门要紧密合作,督促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组织有相关经验的咨询团队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导则和标准图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政策和保障措施。
  (三)创新建设模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多渠道落实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资金;要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要研究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配套政策,吸引更多社会资本用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
  (四)抓好试点示范引领。江北“慈城-姚江”区域已列入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试点区域,要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为全市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集中连片的海绵城市建设模式,包括古镇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示范区、既有水敏感城市设计综合提升示范区、老城区内涝防治综合示范区、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水土涵养与水土保持示范区、城乡结合部径流面源污染防控示范区等。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要建成1处不少于3平方千米示范区域,全市要形成一批在国内有影响的试点示范区域、示范项目。
  (五)严格督查考评。市政府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对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市住建委(市创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会同财政、水利等部门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对各地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对各地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安全运行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市住建委根据考评结果给予各地适当的资金补助。
  (六)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能力。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学术交流合作、技术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2016年12月3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7] 2017/5/5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政发[2015]4号 2015/2/1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批复 厦府[2016]169号 2016/5/28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16]1号 2016/4/15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市海绵城市专项规 青政办发[2016] 2016/4/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 沪府办[2015]11 2016/1/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6]53 2016/6/2
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建城[2015]208号 2015/12/1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6]5号文件 济政办发[2016] 2016/7/19
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21]35 202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