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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精准服务引导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发文文号: 金政办发[2016]101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6-11-14
实施时间: 2016-11-1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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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金委发[2016]22号)精神,按照市委“走在前列、共建金华”新要求,努力补齐制约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加快赶超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强化精准服务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发展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发挥重点企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设立扶优扶强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引入科技人才等,支持企业做强核心主业、做优产业链条。明确专项资金来源,除房地产企业以外,2015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超过1000万元(含)的企业,以上年为基数,对过渡期内(2016年—2018年,下同)缴纳增值税(2016年含营业税,下同)年均增长10%以上的,按比例将所缴纳增值税超收部分转入扶优扶强专项资金:当年增长10%(含)—15%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转入;当年增长15%(含)以上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转入。
  (二)促进高成长企业发展壮大。围绕重点企业上下游产业链,设立高成长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成长企业强化创新合作、引入股权投资、参与创业辅导等,推动高成长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明确专项资金来源,除房地产企业外,2015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不满1000万元的企业,以上年为基数,在过渡期内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当年增值税增收额超过500万元(含)的,按当年增收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转入高成长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办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超过300万元(含)的,按超过部分地方留成部分的50%转入高成长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年度企业缴纳增值税超过1000万元的,参照第一条政策执行。
  二、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三)积极推进房地产去库存。鼓励和支持企业合理调整营销策略,设立去库存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拓展业务范围、降低“两链”风险等。明确专项资金来源,房地产企业在过渡期内每年缴纳增值税达到1000万元的,以1000万元为基数,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比例转入去库存专项资金:超基数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转入;超基数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转入;超基数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转入;超基数5000万元以上(含)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转入。
  (四)扩大住房有效需求。深入推进“三改一拆”,科学把握土地上市节奏,适当加快土地出让进度,推动形成有效供给。加快推进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提高棚户区改造及其他房屋征收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加快消化现有库存商品住房。进一步释放刚性住房需求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市区常住人口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7号)精神,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期间,在市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并办理备案的,对购房人按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补贴。对房地产企业因融资抵押等各种原因,将未销售的商品房过户为本企业名下或股东名下的房产再对外销售的,参照上述办法,对购房人按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补贴。
  三、推动建筑业平稳有序发展
  (五)充实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完善市区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区外建筑业企业在市区承包建筑项目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2%的,超过2%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区建筑业企业在市区外承包建筑项目的,对在项目所在地增值税预缴税负低于2%的项目,按补足2%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转入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六)引导企业抱团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利用自身优势抱团发展,积极发挥龙头企业的优势带动作用,鼓励市区建筑业企业根据在外承包项目具体情况在市区设立建筑材料销售公司,将外地承包项目所需建材集中统一到建材销售公司采购,实现采购方与源头供应方的直接对接,降低产业链交易合作成本。对在建筑材料销售公司采购并取得合法发票的建筑业企业,按采购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四、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
  (七)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市发改委要牵头优化立项审批流程,重点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速度,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要加快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前期审批速度,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各征迁责任主体要落实好征迁工作,推进无障碍施工,由督考部门对征迁责任主体所负责的项目实施进度实行单独考核。各主管部门要抓好具体项目的推进工作,及时办理进度款拨付,并认真组织对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快资金审核和支付,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建立“专项督查+定期稽查”相结合的督查方式,对进展滞后的项目开展重点督查,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有效督促,逐个解决。各部门所属政府投资项目当年预算执行率应达到85%以上,对执行率低于85%的部门将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市直机关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
  五、工作要求
  (八)强化组织管理。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网络经济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强化精准服务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执行。建立重点项目督导制度,以“一名联系市领导带领一名项目联系督导员”形式,落实“六个一”,即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名督导员、一个责任单位、一个工作班子、一揽子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
  (九)加强考核督查。健全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列入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绩效考核,定期通报相关指标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增值税在过渡期内持续增长,完成情况纳入年终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考核。市直主要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支持增值税征管,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网络经济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所辖领域企业加强服务指导,落实专人服务,确保所监管的重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每年连续增长10%以上,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中加0.1分;增幅超15%以上的,在年度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中加0.2分,加满1分为止。市国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管,确保税款应收尽收。
  (十)优化发展环境。建立财政、国税、地税、经信、工商、国土、金融、电力等部门联动服务机制,研究针对性服务措施,形成政策帮扶合力。加强政策实施调研和政策效应评估,围绕我市“五大千亿”产业、特色小镇发展等工作,密切关注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
  (十一)强化资金支持。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强化沟通协作,及时掌握和评估实体经济企业发展情况,并给予企业相应资金扶持。制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拨付,第一年、第二年各兑现当年奖励资金的50%,第三年实行清算,其中去库存专项资金当年对单家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本意见中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与分配,实行市与各区5:5承担。
  六、附则
  (十二)本意见与市区已发布的其他政策不一致的,不重复适用政策,就高给予奖励。
  (十三)本意见实施期暂定3年。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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