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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费字[2015]103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1-13
实施时间: 2015-11-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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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严格执行。
  一、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收取特色班费、书本费、捐资助学费等除上述规定项目外的任何费用。
  二、实行寄宿制的公办幼儿园可在同类全日制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范围内收取保教费,上浮后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费。
  三、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幼儿园按要求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并在幼儿园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办幼儿园《幼儿园收费公示表》须报经物价、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可自行进行公示,如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告知。入园时民办幼儿园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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