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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检字[2016]16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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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属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药价格改革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医药卫生价格行为,减轻群众不合理医药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重要性
  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去年以来,国家和山东省相继出台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到,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的关键节点,组织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是保障医药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内在要求,是维护良好的医药卫生价格秩序、坚持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职能转变、主动提供价格服务的必然要求,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推进。
  二、专项检查的组织安排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与时间
  此次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部署,采取同级检查为主的方式进行。市物价局负责对市属医疗相关单位的检查,具体检查方案另行下发。各县(市)、区物价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相关单位的检查,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检查自2016年4月中旬开始至12月中旬结束。
  (二)检查的范围与时限
  检查范围:重点检查与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相关单位。其中,市物价局将对市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并将对部分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检查时限:2015年1月1日以来的医药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各县(市)、区物价局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检查时限。
  (三)检查的重点与内容
  检查的重点: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药品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的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的价格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
  1.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
  2.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3.政府定价药品是否存在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
  4.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5.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6.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销售的;
  7.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三、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要统筹工作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提高工作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克服松懈情绪,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组织好本地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工作。各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确保专项检查顺利进行。
  (二)要加强政策学习,强化服务意识。随着各项医药价格改革的深入推进,新的医药价格政策出台比较多,有的医药价格政策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加强政策学习,严格政策界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把专项检查作为贯彻国家医药价格政策的重要时机,主动提供价格政策服务与指导,帮助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不断健全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形成价格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要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各地要注意总结借鉴以往医药价格检查的有益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突出检查重点、创新检查方式,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较多的价格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增强检查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深入查处医药价格执行中存在的各类价格违法问题,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以及屡查屡犯、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要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廉洁执法。检查过程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对参加检查人员的纪律约束和廉政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恪守工作纪律,严守纪律“红线”,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主动接受被查单位和社会监督。
  (五)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总结情况。专项检查期间,各地应以简报的形式定期报送检查工作情况,及时反映检查工作动态和成果。检查中遇到重大政策问题,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检查总结报告及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12月15日前报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联系电话:66608542)。
  附件:全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济价检字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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